*ST康得造假事件处置接近尾声,财务造假流程首度曝光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采访人员吴春波)经过1年零8个月的调查 , *ST康得财务造假事件的内幕于9月28日晚间公告披露 。
根据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按照相关规定 , 证监会决定:对*ST康得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钟玉、总经理徐曙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对*ST康得时任财务总监王瑜、财务中心副总经理张丽雄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另外 , 根据*ST康得9月28日晚间公告 , *ST康得可能存在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 该公司股票可能被强制退市 , 深交所也将根据深交所上市委员会的初步审核和最终审核意见 , 做出是否对*ST康得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
造假流程及当事人申辩首度曝光
徐曙不认为参与造假
随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披露 , 钟玉、徐曙、王瑜和张丽雄的造假流程浮出水面 。
据披露 , 钟玉在*ST康得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 , 尤其是在虚增利润行为中 , 钟玉制定了虚假业绩指标 , 并安排配合造价业务的供应商、客户及安排相应资金 。
而在具体执行中 , 钟玉、王瑜和张丽雄共同编制了虚构业务底稿 , 其中张丽雄将钟玉及王瑜规划的虚假收入及利润数据告知相关子公司 , 收到各子公司发来的底稿数据后 , 由张丽雄匹配给各个虚假供应商和客户 , 再将虚构业务底稿及制造的虚假合同等发回各公司具体执行 , 并将虚假合同等发给相应的供应商和客户 , 后在王瑜的指令下调度和安排资金回流 。
根据核查结果 , 证监会认定 , 钟玉领导、策划、组织并实施了*ST康得全部涉案违法事项 ,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也是最主要的决策者 , 特别是在虚增利润行为中 , 其行为直接导致*ST康得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 。
对于上述认定 , 钟玉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认定*ST康得虚增利润金额不准确 。 钟玉承担的主要是领导与决策责任 , 但无策划与组织行为 。 同时 , 钟玉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
但经过复核 , 证监会认为 , *ST康得虚增利润金额均有主客观多方面的证据予以证实 , 证据链条完整 , 事实清楚 , 证据充分 。 钟玉在*ST康得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 , 认定其策划、组织并无不当 。
证监会同时认定 , 徐曙参与协调业务部门配合虚增利润工作 , 知道*ST康得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与真实情况不符 , 参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部分环节 ,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违法情节较为严重 。
对此 , 徐曙及其代理人提出 , 徐曙不分管、不知情和协调业务部门 , 配合虚增利润缺乏证据支持 , 并请求减轻或免除市场禁入 , 但证监会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证监会复核后认为 , 徐曙当时分管生产运营 , 与财务造假涉及的虚假采购生产环节密不可分 , 且*ST康得财务总监王瑜笔录指认徐曙对于财务造假知情 , 并协调其他业务部门配合工作 。 同时 , 与财务造假相关业务产生的费用单据均需徐曙签字才转到财务付款 。
事发前4年间
*ST康得北京银行账户组年末实际余额均为零
刨除造假的部分业绩之后 , *ST康得2015年~2018年的真实业绩随之浮出水面 。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 证监会调查确认 , *ST康得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
《行政处罚决定书》数据显示 , 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 , *ST康得通过虚构销售业务 , 虚构采购、生产、研发、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 , 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 , 导致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22.43亿元、29.43亿元、39.08亿元、24.36亿元 , 分别占各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36.22%、127.85%、134.19%、711.29% 。
根据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 , *ST康得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3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3796、3863、4181、5278账户(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账户组)的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3258的账户 。
但实际上 , *ST康得北京银行账户组各年末实际余额为0 。
*ST康得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95.71亿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45.996亿元)、146.9亿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61.6亿元)、177.81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102.88亿元)、144.68亿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122.09元) 。
证监会认为 , *ST康得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
*ST康得还存在信披违规行为 , 2016年到2018年 , *ST康得子公司张家港*ST康得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康得光电)分别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4份《存单质押合同》 , 约定以*ST康得光电大额专户资金存单为*ST康得集团提供担保 , 2016年至2018年担保债务本金分别为14.83亿元、14.63亿元、14.63亿元 。
根据2005年《证券法》相关规定 , *ST康得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 , 披露其签订担保合同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 *ST康得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这项重大担保 。
募集项目资金转一圈又回来
最终被用于还贷及虚增利润
2015年和2016年 , *ST康得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分别募集资金净额29.82亿元、47.84亿元 , 用于向*ST康得光电增资 , 建设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年产1亿片裸眼3D模组产品项目及归还银行贷款 。
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 , *ST康得利用与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赛鼎)、沈阳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汽车)签订采购委托协议 , 将募集资金从专户转出 , 以支付设备采购款的名义分别向化学赛鼎、宇龙汽车支付21.74亿元、2.79亿元;化学赛鼎和宇龙汽车则按照*ST康得要求将收到的资金转付给指定供应商 , 转出的募集资金经过多道流转后 , 主要资金最终回流至*ST康得 , 用于归还银行贷款、配合虚增利润等方面 。
*ST康得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 报告期内已使用募集资金总额36.88亿元 , 全部用于建设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和年产1亿片裸眼3D膜组产品项目 , 报告期不存在募集资金变更用途情况 。 *ST康得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并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证监会表示 , 这些违法事实 , 有相关公告、虚构业务工作底稿、虛构业务资金平账记录、合同文件、工作台账、电子邮件、货运提单、财务账册及凭证、情况说明、《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委托采购协议、相关人员笔录等证据证明 , 足以认定 。
资料显示 , *ST康得曾经是A股市场近千亿市值的白马股 , 致力于“打造先进高分子材料平台” , 主要从事先进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主要产品包括新材料、智能显示和碳纤维复合材料等 。
受到百亿财务造假的影响 , *ST康得的公司市值大幅缩水 , 截至目前 , *ST康得的市值已缩水至124.64亿元 。
责编:徐一|审核:李震|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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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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