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被执行人以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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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旨
本文是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范围界定的分析。
法律问题
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被执行人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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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甘执复118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事实查明
申请人黄万金与被申请人甘肃盛朝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盛朝建华路业有限公司、甘肃盛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盛朝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旗桂、李存瑛、杨如聪、李雪鸿、刘涛、杨峰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兰仲调字(2017)第3号仲裁调解书,达成的协议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甘肃盛朝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黄万金偿还借款本金2016万元,其余被申请人共九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还查明:兰州中院依据兰仲调字(2017)第3号仲裁调解书作出(2017)甘01执407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盛朝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盛朝建华路业有限公司、甘肃盛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盛朝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旗桂、李存瑛、杨如聪、李雪鸿、刘涛、杨峰林银行存款20440843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
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本案中,复议申请人称其未在该债务纠纷中参与合同的签订和仲裁的开庭调解,并提出对借款合同的签名及指纹进行第三方鉴定,显属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兰仲调字(2017)第3号仲裁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情形,即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属于实体审理判定的范畴,其应当依法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的请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7)甘01执240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刘涛的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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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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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解读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债权主张履行、和解、抵消等消灭债的实体事由的,在大陆法系有关国家和地区是通过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方式进行救济的,在我国尚无此类诉讼,《民事诉讼法》也未规定此类异议的救济和审查,但相关类型的异议却大量存在。
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根据债务人实体异议事由发生的时间区分为执行依据生效前和生效后两种情况,对于执行依据生效后发生的异议理由,受既判力基准时的限制,应在执行异议程序中予以审查;对于执行依据生效前发生的实体事由,由于涉及执行依据的错误与否,不属于执行程序审查的范围,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再审、仲裁撤销或其他程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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