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镇小槌说法】排除妨害是否以现实影响为要件?

法院|【镇小槌说法】排除妨害是否以现实影响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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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镇小槌!近日,扬中两个邻居因为一堵砖墙闹上了法庭,原告提出,这堵墙的存在导致唯一的出行通道十分狭窄,只有1.5米宽,肯定无法满足汽车通行,但是法院调查发现,双方当事人家中都没有汽车这一交通工具,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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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某立即拆除砖墙排除妨害,确保车辆及行人通行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前后紧邻,原告住南侧,被告住北侧,在原、被告西侧有一东西走向的水泥路,是原告进出唯一的通道。多年前,被告侵占集体土地,在通道西侧非法建造房屋,汽车无法进出,对原告的生活造成直接妨害。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砖墙系多年所建的临时建筑,该建筑以及目前的残留物是在被告的自有土地上,未占用集体土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西侧的通道宽1.5米,是原告进出的唯一通道。25年前,被告在通道西侧搭建一砖房,距水泥路约15公分,现已坍塌,留有部分砖墙。
同时查明,原告李某一人居住在家,出行主要是步行或三轮车,目前尚未购买汽车。审理中,扬中法院向村委会了解情况,村委会表示案涉砖墙所在地是在集体河道上填起来的,后来被告在上面建房,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扬中法院认为,本案系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在本案中,原、被告系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任何一方为了合理的通行权利,享有要求对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1.5米的通道无法让汽车通行,但原告目前出行仅是三轮车或步行,尚未购买汽车,其陈述的妨碍并未实际存在。
经审理查明,在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的砖墙实际影响了其通行权利,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镇小槌提醒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从被告通往原告家的路宽1.5米,无法满足汽车等大型车辆的进出;但根据原告陈述其以三轮车代步,且原告目前也尚未购买汽车,其所述的妨碍并没有实际存在,其可在实际影响出行的情况发生后,再主张权利。
我国审判实践中对于妨害认定的价值取向,其适用必须以造成实际妨害为要件。如谢在全教授认为:“妨害须在客观上系属不法,易言之,所有人对于此妨害,于法令上有忍受之义务或无碍其所有权之行使者,均不得请求除去。”
但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守望相助是邻里相处的基本礼仪,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望两家相互体谅,防止因日常琐事发生新的矛盾纠纷。
编辑:仲 新
校对:陈 雄
审核:孙彩萍
来 源:扬中法院
【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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