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用你的名字给朋友借款,你要不要承担还款责任
生活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借名借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在我们的二代身份证并不具备唯一防伪手段和网络贷款、小额贷款泛滥的情况下,用他人的姓名以及个人信息贷款,而款项的实际使用人和借款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张三的名字贷款,李四是借款实际使用人的情况下,张三要不要承担还款义务就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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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名借款实际上并不是一个法律措辞。同时借名借款在我们国家法律上也没有任何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它又是一个真实存在的事实,往往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总有被告辩称自己是某某借的款,款项的实际使用人是某某,自己一分钱都没有花,更没有获利,所以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我们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些判决总结出司法实践中对这类问题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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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参照(2019)浙1081民初12619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还款|用你的名字给朋友借款,你要不要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颜杏方、颜先江、颜良元、华太建设集团
基本案情:原告要求被告颜杏方承担500万元借款本息的还款责任,其余三个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颜杏方称:当时是华泰建设集团借走了自己的银行卡,贷款的事情不清楚,钱去哪里了也不知情。签字时合同是空白的。
颜先江和颜良元也称:只是签了个字,其余一概不知。
华太公司称:虽然在借款合同上自己是担保人,实际上是真实的借款人,借款也是自己实际使用。
法院判决:虽然借款实际使用人是华太公司,但因此否认被告颜杏方以借款人的身份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至于被告颜杏方取得借款后将借款转给谁使用,系其对借款的自由处分,并不影响对其借款人身份的认定,其应按《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承担还款义务。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颜杏方应承担借款本息的清偿责任。被告华太公司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自认为实际用款人并履行了部分利息的清偿责任,证人莫某作为被告华太公司的财务亦证实被告华太公司支付过部分利息,且被告华太公司对拖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部分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应与被告颜杏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故,判令颜杏方、华太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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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遇到“借名借款”的一般裁判思路。
1、基于合同相对性,仍旧由被借名的人来承担还款责任,欠款的实际用途并不影响“借款人”身份的认定。
2、被借名人和款项实际使用人之间属于“委托关系”,即出借人知悉二者之间的委托关系。
3、被借名人和款项实际使用人之间构成“表见代表”,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二十三条规定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借名借贷虽然常见,但作为律师的我并不建议您这么做,因为在法律上的风险太高。一般的,借了你的名借的款,都会由你来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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