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事件|北京通过新法,任何人有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新京报快讯(采访人员 李玉坤)9月25日 ,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条例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4级
条例称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是指突然发生 ,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
如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成立由市委领导的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 , 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项工作机构 , 统一指挥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对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依法实施市、区分级指挥处置 。
条例对于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 比如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技术能力和实验室;建立首席公共卫生专家制度 , 培育公共卫生领军人才 , 储备专业应急人才等 。
车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将建监测哨点
按照条例规定 , 北京要构建多病种综合监测和症状监测网络 , 传染病专科医院 ,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呼吸、肠道门诊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门诊以及诊所、卫生室(所)、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都将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监测系统 。
同时 , 将在口岸、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学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物流仓储中心、零售药店、医疗和生活污水处理场站等场所建设完善监测哨点 。 此外 , 条例允许通过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企业及其服务平台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
条例同时要求 , 在机场、火车站等配置监测、检疫、留验场所和设施、设备;新建、改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预留应急设施、设备转换接口 。
加强私营小诊所管理 , 纳入监测报告网络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许传玺表示 , 私营小诊所是新发地疫情防控暴露出的薄弱环节 。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提出通过落实首诊负责制规范私营小诊所的诊疗活动 。 通过调研发现 , 疫情传播风险主要集中在合法设立的私人诊所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的黑诊所两方面 。 为加强对私营小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范管理 , 防止疫情扩散 , 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
上文已经提到 , 最终通过的条例 , 将私营诊所纳入监测报告网络 。 同时 , 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首诊负责制 , 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或者按需转诊 , 采取措施防止传染病传播 , 并按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
此外 ,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执法 , 严厉查处未取得执业许可、登记注册的机构、个人非法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
任何人有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公共卫生事件|北京通过新法,任何人有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条例提出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海关、毗邻以及相关地区卫生健康部门等通报信息;对接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 , 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
报告有关情况可以通过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 。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报告渠道畅通 , 建立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 依法维护报告人的个人信息、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对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 经调查核实的 ,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奖励 , 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
条例还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有关公职人员应急工作中的违法线索 , 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应急工作中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各种行政违法行为 。 接到举报的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 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 。
可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 , 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程序并按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级别 , 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 并对应急响应级别和应对措施适时调整 。
这些措施包括 , 调集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队伍 , 调用储备物资 , 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
同时 , 应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 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停工、停业、停课 , 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 , 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明确风险区域划定标准 , 确定区域风险等级 , 分区分级采取差异化、精准化的防控措施;严格进出京人员管理 , 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 解除应急措施 , 恢复社会正常秩序;返还征用的财产 , 并对被征用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补偿 。
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被追究刑责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 , 一些行为 , 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这些行为包括 , 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 , 造成严重影响的;阻碍公职人员依法履行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采取的防疫、检疫、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集中观察等措施的;对依法履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撕扯安全防护装备等行为的;法定传染病的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或者密切接触者 ,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 , 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 造成他人被传染或者被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 等等 。
如果违反这些规定的是公职人员 , 公安机关应当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 同时 , 因人为原因造成水污染引发病原传播和传染病事件发生的 , 依照有关水污染防治、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 , 哄抬应急物资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 , 囤积居奇 , 或者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防疫、防护用品作虚假宣传等行为 , 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新京报采访人员 李玉坤
编辑 马瑾倩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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