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条例草案二审养生保健场所不得开展针灸等诊疗活动( 二 )


二审稿进一步细化了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提供的主要健康服务内容 , 并明确此类机构不得开展中医诊疗和相关宣传活动 , 规定 ,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可以运用中医理念和技术方法 , 提供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健康咨询指导、健康干预调理等非诊疗类健康服务 , 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 不得进行带有中医诊疗性质的宣传 。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
鼓励研发具有中医特色的诊疗设备
为进一步强化科技支撑 , 二审稿增加了加强中医药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央地中医药科研合作等相关内容 , 提出 , 支持建立中医药科研机构、临床研究基地、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 , 加强与中央所属中医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合作 。 建立健全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创新机制 ,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企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 , 开展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
“目前中医医疗器械在研发创新过程中 , 其内在中西医结合的理论基础与目前注册审批各项审核环节依据的现代医学理论差距较大 。 ”刘玉芳表示 。 据此 , 二审稿规定 ,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促进中医医疗器械科技创新 , 鼓励研发具有中医特色的诊疗设备和康复器械 。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采访人员 高枝 张楠
编辑 杨萌
流程编辑 刘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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