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徒刑|最高十三年!“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判了
9月22日,香洲法院依法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公开宣判一宗“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对谢某生等5名被告人判处十三年至二年有期徒刑不等。
2012年至2019年,谢某生、吴某彬合伙成立并经营坚某公司,由谢某生负责财务出资,吴某彬任法定代表人,谢某贵、陈某聪、张某群等人实施推广、招揽、催收等借贷款业务,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或者采用上门堵锁芯、泼红油、拉横幅等手段恐吓被害人,多次实施诈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形成了以谢某生、吴某彬为主,谢某贵、陈某聪、张某群积极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多次、连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生、吴某彬、谢某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谢某生、吴某彬、谢某贵、陈某聪、张某群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谢某生、吴某彬、谢某贵、陈某聪、张某群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软暴力等手段实施诈骗、寻衅滋事等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香洲法院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吴某彬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谢某生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不等。
【采写】何丽苑
【通讯员】林碧娜 郑俏
【作者】 何丽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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