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撤诉,《人民的名义》两起侵权案“全剧终”( 二 )

  2019年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刘三田诉《人民的名义》抄袭案”作出一审判决 。 法院认为侵犯著作权不成立 , 驳回了原告要求停止侵权、道歉并索赔1800万元等一系列诉讼请求 。

  此后 , 刘三田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今年8月 , 刘三田以二审法院不对涉案作品进行司法鉴定为由 , 申请撤回上诉 。 二审法院予以准许 , 此前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原告撤诉,《人民的名义》两起侵权案“全剧终”

----原告撤诉 , 《人民的名义》两起侵权案“全剧终”//----

《人民的名义》 寄予文 摄

  如何认定抄没抄袭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广良此前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 , 当一部电视剧很火爆的时候 , 常常会有侵权案件的发生 。

  对于此类案件 , 他指出 , “同样的题材 , 如果是公有领域中的表达 , 任何人都是可以用的 。 所谓独创性 , 作者是要有独立性的创作 , 不是抄袭别人而来的 。 如果是已经在公有领域中 , 比如借刀杀人这样的说法、喝咖啡等等日常的表述 , 即便是你书中写出来的 , 但是并不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 ”

了解到   周梅森代理律师金杰此前在接受采访人员采访时也曾提及 , 作品指的是作者对思想、情感、主题等方面的具体表达 , 不是指抽象的思想、情感或者主题等本身 。

  “在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时 , 先要判断权利人主张的元素是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 , 还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 同时要剔除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和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 。 ”金杰说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刘三田也曾对媒体表达过与此相关的疑惑:“当原创者达成独特的结构时法院认为是思想表达 , 而思想不受保护 。 但是当原告方提出相似情节对比时 , 法院又认为情节是抽象的 , 抽象也不受保护 。 ”

  “作者仅仅对自己做出独创性的表达享有权利 , 要求故事的线索、组成故事发展脉络的情节要有独创性 。 事实上 , 类似语言的表达的风格就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 ”张广良说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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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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