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借名买房,小心房财两空!( 二 )


买房|借名买房,小心房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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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借名买房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 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 ,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 ,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 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 , 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 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试行)》第十六条:“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 , 并登记在他人名下 , 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 一般不予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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