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资本联盟|保险资管新规之《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解读( 二 )


(三)融资主体
华夏资本联盟|保险资管新规之《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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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融资主体的选择方面,《实施细则》放宽了对融资主体的选择标准,相比《暂行规定》不再要求融资主体“还款来源能够覆盖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预期收益”,且放宽融资主体不良记录情况的核查 , 要求融资主体“最近两年无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 。 对于融资主体的收入和现金流情况也不要求实际产生 , 融资主体“预计”能够产生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也符合要求 。 由此可见 , 《实施细则》更为注重项目的发展前景 。
(四)资金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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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资金投向,《实施细则》相比《暂行规定》,不再要求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良好的社会影响 。 从这一点来看,《实施细则》将项目可投性的标准让市场和受托人来判断,并不强求其社会影响力 。 同时《实施细则》对项目资本金的要求也相对宽松, 不再有30%或60%的比例限制,只需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即可 。
【华夏资本联盟|保险资管新规之《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解读】(五)管理要求
《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 , 在还款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 , 可以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融资主体的营运资金 。 ”《暂行规定》中对此并未做规定 。 该条规定对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用途进行规范 , 明确募集资金可用于补充融资主体的营运资金的最大比例 。
(六)信用增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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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信用增级方式,《实施细则》相比《暂行规定》不再采用A类、B类、C类信用增级方式,而是采用保证担保,或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或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 。 对于担保人,抵押物或质押物的要求也相对放宽 , 对于担保人 , 不再根据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规模 , 对担保人设置最低净资产要求;对于抵押物或质押物 , 《实施细则》规定其价值不低于债务价值的1.5倍 , 相比《暂行规定》不低于债务价值的2倍 , 要求也有所放松 , 同时也未对质押物的流动性及抵押权的顺位等做出限定 。 在融资主体的免增信方面,《实施细则》相比《暂行规定》也较大程度放松,不再要求最近两年发行过无担保债券及发行规模不超过30亿元 。 融资主体上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或投资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 以上提及的三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免增信 。
(七) 设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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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设立要求,《实施细则》相比《暂行规定》,没有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的负面清单要求 , 至于在哪些情形下债权投资计划不得设立 , 则由注册机构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把握 。 不过 , 《暂行规定》虽已废止 , 但其中的负面清单要求也可作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的参考要求 。
(八)注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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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债权投资计划依规履行登记程序后12个月内完成资金划拨 , 而未规定首期发行距离末期发行的时间 , 但规定最后一次资金划拨不得晚于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
(九)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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