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4人因走私获刑,8个行李箱藏了五千余支雪茄,偷逃税款40余万
走私者用8个行李箱携带5238支雪茄烟,曲线回国,最终没能逃过海关缉私局的“法眼”。采访人员近日从北京四中院获悉,因从古巴哈瓦那走私雪茄回国贩卖,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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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主犯江某携带装有5238支雪茄烟的8个行李箱,由古巴哈瓦那出发,经法国巴黎转机,于去年8月11日下午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此前,江某委托另一主犯郭某为其安排人员到首都机场接应。随后,郭某安排从犯刘某、于某先从内地到香港,再由香港乘坐航班到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与江某会合,郭某则在航站楼外负责接应。
当天傍晚,刘某、于某按照安排携带8个空行李箱,从香港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2航站楼。江某与二人会合后将携带的部分雪茄烟分散放置在刘某、于某的空行李箱中。随后3人分别通关,走的是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被海关关员当场查获。江某称,涉案雪茄烟花费9000美元购入。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涉案雪茄烟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07652.27元。
江某、刘某、于某在通关现场被北京海关缉私局抓获。去年9月,郭某到案接受讯问。4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雪茄烟已被依法扣押。
今年9月,北京四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郭某、刘某、于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4人偷逃应缴税款40余万元,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最终,法院对江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对郭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于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官提示,因利润高、管制严格,有些人从国外“背货”回国在微博、微信等非正规渠道贩售,还有人在网上通过“暗语”销售雪茄或制假售假。这都严重扰乱我国烟草专卖市场秩序,是国家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标题:【走私|4人因走私获刑,8个行李箱藏了五千余支雪茄,偷逃税款40余万】(_原始标题:8个行李箱藏了五千余支雪茄偷逃税款40余万4人因走私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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