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蚂蚁金服状告企查查,大数据企业不正当竞争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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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蚂蚁金服状告企查查,大数据企业不正当竞争第一案。】从2019年5月5日至6日 , 企查查平台反复向VIP用户推送虚假或误导性的清算变更信息通知 , 蚂蚁微贷进入清算程序“和其他虚假信息已被媒体广泛报道.关于蚂蚁微贷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蚂蚁花呗”产品运营的错误信息已经在几何上蔓延开来 , 与主要搜索引擎相关的搜索结果接近2000万.因此 , 原告据信被告朗动公司捏造并散布了有关蚂蚁微贷公司的虚假信息 , 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 引起有关公众的误解 , 使原告“蚂蚁花呗“产品的声誉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
2020年4月26日 ,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一审认定被告朗动公司(企查查)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判决被告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 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60万元 。
本案判决内容超过30000字大数据企业不正当竞争第一案.该案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首次系统地解释了大数据公司的运营责任和护理义务 , 并据此做出了本案的裁判.
在大数据领域相关法律并不健全的情况下 , 该案判决结果对于大数据企业完善内部合规制度预防经营风险 , 极具借鉴意义.
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 , 关于被告对郎动公司的诉讼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法院裁定原告是否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权益 , 被告的行为是否客观上不当主观过错双方是否处于竞争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对原告造成伤害五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
第一点法院认为 , 朗动公司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获取了蚂蚁微贷的企业信息.信息的发布和推送行为应当保持与蚂蚁微贷公司企业信息的一致性 , 即客观公正的反映企业信息 , 不应因数据来源的公共属性 , 而损害数据原始主体的商业利益 。
基于征信大数据生态系统中数据与数据源之间的联系并未切断的特殊性 , 企查查平台提供的企业信息查询功能与原始数据主体之间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这种基于同一数据生态系统中的数据与信息的对应关系 , 将对蚂蚁微贷公司的市场竞争利益带来影响 , 并集中体现在蚂蚁微贷公司的商誉权上.从这个角度讲 , 商誉具有财产属性 , 良好的声誉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 因此原告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权益.
第二点 , 法院认为判断一项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 应当从市场竞争秩序商业道德利益平衡等基本原则出发 , 结合相关行业准则行为手段损害后果等因素对其性质予以综合评判.
朗动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征信业法定义务和大数据行业规则.综合《征信管理条例》《信息技术大数据术语》(标准号:GB/T35295-2017)《信息技术数据质量评价指标》(标准号:GB/T36344-2018)及《中国大数据行业自律公约》《数据流通行业自律公约》《大数据标准化白皮书》等行业自律性文件的规定 , 数据准确性是大数据行业发展的商业道德 , 数据收集过程应严格控制数据质量 , 以确保数据符合质量要求.数据提供者在过程中应注意对数据来源进行甄别和验证 , 保证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相关要求.
因此 , 作为从事企业信用报告业务的互联网信用报告机构 , 朗动公司公司在享受信用报告数据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同时 , 还享有应当在上述条例标准公约的要求范围内对数据质量承担对应的注意义务.
第三点 , 对于行为主观过错的认定 , 应当结合主体身份特点以及所附注意义务行为过程的审慎程度和合理性等要素进行评价.由于受到数据共享范围获取成本的限制及数据有效抓取技术的局限 , 在司法裁判上 , 不宜为互联网征信企业赋予过高的注意义务 , 对于普通的信息偏差 , 应当允许其通过事后救济的方式进行修正.
互联网征信企业作为一种互联网经济下新兴的商业模式 , 对于收集发布的数据信息仍具有基本的注意义务 , 应当通过技术的革新和完善 , 确保数据的真实及时准确 , 才能为市场主体的投资行为提供可信赖的具有公信力的企业信息.因此 , 互联网征信企业在从事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活动中 , 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之一 , 合法数据来源原则 , 互联网征信机构从公共领域采集企业信息的行为具有合法性 , 无须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 但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应当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 合法从事征信活动.
第二 , 注意信息及时性原则 , 更新的及时性为互联网征信机构带来竞争力 , 信息变动时间的准确性则兼顾信息主体企业利益.
第三 , 保证信息质量的原则 , 信息质量应当包括推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 , 敏感信息验证原则 , 一方面 , 针对非敏感数据 , 在发生数据偏差时应当允许征信机构通过事后救济的方式予以纠正.另一方面 , 针对敏感数据 , 特别是涉及企业清算破产等重大负面信用信息 , 互联网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差别化的技术处理原则 , 通过改进算法技术数据复核交叉验证等手段 , 提高数据推送质量 , 避免因不当的信息推送行为 , 为企业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第四点 , 法院认为在互联网经济领域 , 行业界限正在变得模糊 , 竞争方式主要表现为通过争夺消费者注意力获取竞争优势实现经营利益 , 即使运营商之间没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 运营商也会通过破坏其他运营商的竞争优势而与他们建立竞争关系..
蚂蚁金服集团是知名的互联网经营主体 , 广泛涉足金融科技和大数据领域 , 基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前沿科技手段 , 提供金融大数据风险预警评级等产品和服务.作为大数据企业征信机构的朗动公司对其发布的数据应当进行审慎审查 , 以确保其发布数据的数据质量 , 而数据的质量决定了朗动公司与蚂蚁微贷公司之间竞争关系损害的因果关系 , 因此在本案中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与朗动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第五 , 朗动公司对蚂蚁微贷公司清算信息的误导性发布和推送行为 , 引发了媒体的大量报道 , 报道都围绕蚂蚁微贷公司的清算信息展开 , 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作为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互联网企业 , 涉及清算等负面性经营信息极易发金融风险 , 危及企业经营甚至影响互联网金融产业.
为了消除影响 , 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曾向被告发送律师函 , 要求朗动公司纠正误导性推送行为 , 并进行澄清 , 为原告消除影响.但是朗动公司针对此次事件发布的声明并未起到澄清事实的作用 , 反而引发媒体新一轮的关注和报道 , 对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的声誉进一步造成了损害.
综上所述 , 朗动公司发布和推送蚂蚁微贷公司误导性清算信息的行为 , 损害了作为数据主体的蚂蚁微贷公司和蚂蚁金服集团的竞争性权益.同时 , 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征信行业市场竞争秩序 , 朗动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 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大数据企业合规管理的启示
面对诸如大数据之类的新兴互联网业务领域 , 在法律法规不明确的背景下 , 以及在业务运营过程中面临民事纠纷 , 法院裁定:对此类企业设置过高的责任是不合适的.但在此包容审慎的裁判原则之下 , 法院依然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起码带给相关经营者如下启示:
首先 , 面对缺乏法律监督的情况 , 大数据公司仍然需要对合规运营保持足够的警惕 。 切不可迷信所谓的技术中立技术无罪 , 当纠纷发生后 , 技术背后的使用者 , 一定难逃其咎.
其次 , 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 行业相关的行政管理规定国家标准甚至非官方的自律性公约 , 都是“商业道德”的重要渊源 , 亦是法院衡量相关经营行为合理性正当性的重要标准.因此 , 作为新兴行业的先行者 , 应当充分把握先机 , 将自身的技术优势 , 尽可能的转化为行业标准行业规则 , 亦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行业要求 , 规范经营.
第三 , 技术进步并不必然消解法律风险 , 大部分情况下可能恰恰相反.更精准的爬虫技术更高效的分发算法会创造巨大的效益 , 但同时意味着虚假错误信息的危害结果也会被同比例放大.在这种背景下 , 作为大数据“搬运工”的相关经营者 , 已经成为事实上新的信息源 , 因而也就应当在事实上承担起确保信息真实准确的义务 , 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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