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法颁布两周年研讨会:电商“二选一”顽疾有望破局

光明网讯(采访人员 孙满桃)中国《电子商务法》颁布两周年之际 , 电子商务领域的“二选一”问题再次成为监管部门、专家学者们热议的焦点 。
日前 , 由中国电子商会、中国市场监管报和中国政法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电子商务法》颁布两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举行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法院等诸多监管部门的专家、学者等出席座谈会 。
与会方从理论和实践角度进行研讨 , 共议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问题和挑战 , 以推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的电子商务协同共治的发展格局 。
据媒体报道,9月14日 , 爱库存表示已经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国家机关实名举报唯品会强制商家“二选一”的行为 。
《电子商务法》颁布两周年之际 , 为何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并未随着法律的完善而有所改善?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吕来明表示 , 与“二选一”相关的 , 实际上是三个法条 , 一是《电子商务法》22条 , 二是《电子商务法》35条 , 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 在市场支配地位情况下 , “二选一”的认定或归置程度是比较严格的 。 主要是《电子商务法》35条 , 不以市场支配地位为条件 , 主要核心规定的是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问题 , 平台经营者不能不公平欺诈平台内经营者 。
怎么认定“二选一”条款合不合理?在吕来明看来 , 首先 , 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的合同是什么时候约定的 , 如果一开始入驻的时候就告诉经营者 , “只能在我这 , 不能在别人这” , 这是商人间的约定 , 他要考虑两利相权取其重 。 如果一开始没谈排他条款 , 到中间的时候一个特定的场景下提出“你必须接受” , 可能就涉及不公平条款 。
另外 , “二选一”条款对于平台内经营者来说 , 是否可以选择“两利相权取其重”?比如 , 平台经营者规定 , “你要是只在我平台经营我给你优惠 。 但你如果选择了多个平台经营 , 但是这个优惠就没了” , 在业内看来 , 平台经营者可以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供这样的选择 。 但若是不讲任何条件 , 平台经营者就对平台内经营者下架 , 这就涉及强制性的问题 。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团专家邱宝昌表示 , 有些电子商务的从业者一方面对监管部门 , 要求监管要放松一些 , 包容一些 , 要符合技术的发展 。 但另一方面 , 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却不包容 , 让平台内经营者做非此即彼的选择 。
电商平台有没有权利做出“二选一”这种规定?邱宝昌认为 , 电商平台制定平台的交易规则 , 入网协议要公平 。 “《反垄断法》有明确的规定 , 一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你就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不能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 《反垄断法》不反垄断 , 是反独卖的垄断 。 平台做大做强 , 通过竞争 , 遵守法律法规没有问题 , 但是一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就得考虑到市场的竞争的秩序问题 。 ”邱宝昌说 。
另外 , 邱宝昌认为 , 应该尊重平台自主经营权 。 但是 , 自主经营权不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抵触 , 更不能损害潜在消费者、公众的利益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相关领导在研讨会发言中也提到 , 社会共治需要政府部门的努力 , 更需要电子商务企业全面认识 , 积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 创新的本质是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 而不是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去垄断某种资源 , “走别人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 。
在行业和市场专家看来 , 电商“二选一”已经成了阻碍经济发展“双循环”的绊脚石 。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法颁布两周年研讨会:电商“二选一”顽疾有望破局】行业专家普遍认为 , 电商“二选一”现象禁而不绝 , 一些平台企业将构筑壁垒、限制竞争作为赢得市场、巩固优势的手段 , 这样的问题中 , 没有一方是赢家 。 第一 , 平台商家和消费者深受其害 , 增加了消费成本、影响购物体验 。 第二 , 对于发起“二选一”的平台 , 短期利益可能增加了 , 但长此以往 , 只能让自己的发展之路越走越窄 , 第三 , 电商“二选一”的顽疾将可能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形成垄断的手段 , 打击了新电商新模式新经济的发展 , 也阻碍了电商行业的创新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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