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朝阳:某三甲医院医疗过错,女患者术后死亡,家属获赔近14万

2020年9月18日 , 小编获悉 , 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戴某在朝阳市某三甲医院妇科就诊 , 诊疗手术期间 , 朝阳市某三甲医院在戴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 戴某在手术后约6天后不幸去世 。 法院判决戴某家属获赔139,663.30元 。
辽宁朝阳:某三甲医院医疗过错,女患者术后死亡,家属获赔近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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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家属叙述 , 2019年6月11日 , 戴某因身体不适到朝阳市某三甲医院妇科就诊 , 并入院治疗 。 6月17日进行手术 , 术前常规检查CT上写着恶性占位明显 , 需配合其他形式确诊 。 但医生并没有告知戴某病情的严重性 , 即便是手术过程中 , 发现巨大肿瘤上布满血管 , 已经和腹腔、乙状结肠、子宫、输卵管、盆腔壁等很多部位粘连 , 乙状结肠系膜被侵蚀严重不适合手术的情况下依然选择继续手术 , 医生说40分钟左右就能做完手术 , 但整个手术持续了8个小时 , 手术过程中出现大出血 , 经过临时调配的医生专门过来止血后 , 手术本应该中止 , 不应该继续实施瘤体切除 , 但由于医生采取措施不当 , 导致戴某病危被转入重症监护室 , 在重症监护室五天的时间里 , 每天家属都会接到病危通知书 , 家属无奈于2019年6月23日为戴某办理出院手续 , 用救护车将戴某接送到喀左老家 , 全程都在用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 , 但最终戴某于2019年6月23日病逝 。
朝阳市某三甲医院辩称 , 为患者的诊断是正确的 , 所选择的术式合规 , 患者最终造成死亡结果是由于自身的疾病自然转归所造成的 。 戴某家属所陈述的在不适合手术的情况下仍继续手术 , 手术时间8小时 , 说医院存在过错是不对的 , 与客观事实不符 。 患者在医院就诊是由于患者本身病情已经发展到一定严重程度 , 初诊诊断为盆腔肿物 , 在手术前对患者以及家属进行了风险告知 , 并得到了患者以及家属的签字认可 , 在手术过程中是由于患者盆腔肿物大量出血造成手术时间的延续 , 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医生对患者进行了尽职尽责的医疗救助 , 并且在手术过程中对患者的病情及时向患者的家属进行了告知 。 患者到医院就诊直到患者病危去世时由于患者本身疾病所造成的 , 并不是医疗行为过错所造成的 。
后经司法鉴定:朝阳市某三甲医院在被鉴定人戴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 该过错行为与其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 医疗过错行为在其死亡损害后果形成中的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 , 经司法鉴定确认朝阳市某三甲医院在被鉴定人戴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 该过错行为与其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 医疗过错行为在其死亡损害后果形成中的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 所以朝阳市某三甲医院应当对戴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
近日法院判决 , 朝阳市某三甲医院赔偿戴某家属合理的损失合计465,544.33元的30% , 为139,663.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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