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被判刑的男子手持镰刀迁怒警方 法院: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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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 , 黔西南州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雄寻衅滋事案在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判 , 李某曾因醉驾被判刑后不满 , 迁怒于警方并对派出所所长进行威胁 , 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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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雄威胁民警
2020年4月17日 , 李某雄因醉酒驾驶被普安县公安机关查获 , 2020年7月29日 , 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某雄拘役3个月 , 并处罚金3000元 。
获判后 , 李某雄心存不满 , 怨恨将他送上法庭的当地派出所所长并伺机报复 。
2020年8月4日11时20分许 , 当地赶集 , 李某雄酒后持啤酒瓶、镰刀到普安县一派出所户籍办证大厅 , 在大厅内辱骂派出所所长 , 扬言要砍杀对方 , 引起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围观 , 造成派出所户籍大厅办公秩序混乱 , 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
闹事40余分钟后 , 李某雄被民警及工作人员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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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雄受审
庭审中 , 李某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 自愿认罪认罚 , 悔罪认错态度较好 , 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其家人及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 承诺今后遵纪守法 , 做一个好公民 。
法官采纳了普安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 判决李某雄犯寻衅滋事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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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 破坏社会秩序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 , 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 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 , 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贵州日报当代融媒体采访人员罗华
编辑申凌
【醉驾被判刑的男子手持镰刀迁怒警方 法院:再判!】编审闵捷钟俊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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