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电商“二选一”是不是平台的自主经营权?法条鉴定及最新专家说法都来了( 二 )
“公平竞争的原则 , 就是竞争当中你中有我 , 我中有你 , 大家要互利共赢 , 而不能是有我无他 , 或做不利于其他的人的事情 。 ”邱宝昌补充道 。
不过 , 针对《反垄断法》是否能够较好地阐释电商“二选一”等问题 , 中国信息界发展研究院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持不同意见 。
阿拉木斯表示 , 首先 , 《反垄断法》规定得非常专业、详细 , 其对市场支配地位这个重要前提作了诸多设定 , 认定相对较复杂 , 因此其适用性可能还存在问题 。 反过来讲 , 《电子商务法》22、35条加在一起 , 相较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更广 , 适用电子商务的针对性也更强 。 它扩大了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解释 , 而且在协议、规则排除合作中也没有具备市场地位的前提 , 规定得更加直接、明确 。 《电子商务法》有很多突破 , 当然这种突破怎么落地、实施确实有很多具体的问题 , 但是从针对性上来说 , 《电子商务法》是做出了一定的突破性贡献 。
“没有赢家” 利益平衡是关键
事实上 , 电商“二选一”现象禁而不绝的背后 , 是一些平台企业将构筑壁垒、限制竞争作为赢得市场、巩固优势的手段 , 这样的问题中 , 可以说没有一方是赢家 。
首先 , 平台商家和消费者深受其害 , 增加了消费成本的同时影响购物体验;其次 , 对于发起“二选一”的平台 , 短期利益可能增加了 , 但长此以往 , 只能让自己的发展之路越走越窄;最后 , 电商“二选一”的顽疾将可能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形成垄断的手段 , 打击了新电商新模式新经济的发展 , 也阻碍了电商行业的创新发展 。
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经济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 也是我国实现经济“双循环”新格局的内在驱动力 。 通过应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手段 , 电子商务为销售企业提供了更加开放高效的平台渠道 , 也为消费者带来更便捷的消费体验 。 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 , 电商平台、销售企业、消费者都是开放竞争、协作共赢的互联网经济参与者和贡献者 , 同时也是受益者 。 电商“二选一” , 不利于行业进一步提升供给效率和服务质量 , 影响了市场充分竞争和企业正常发展 。
对此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相关负责人在发言中也提到 , 社会共治需要政府部门的努力 , 更需要电商企业全面认识 , 积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 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理顺创新与合规的关系 。 创新的本质是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 而不是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去垄断某种资源 , “走别人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 。 只有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创新才是真正的创新 , 才能将市场做大 。 法律法规的规制 , 更多地考虑企业经营主体是不是守住底线 , 而在开展创新之时 , 也要谨记不能侵害别人的权益 , 既包括消费者的权益 , 也包括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 这是利益平衡的问题 。
每日经济新闻
【电子商务|电商“二选一”是不是平台的自主经营权?法条鉴定及最新专家说法都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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