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电商“二选一”是不是平台的自主经营权?法条鉴定及最新专家说法都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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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每经采访人员 李卓 实习采访人员 王郁彪 每经编辑 王丽娜
《电子商务法》颁布两周年之际 , 电商领域的“二选一”问题再次成为各方热议的焦点 。
9月17日 , 由中国电子商会、中国市场监管报和中国政法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电子商务法》颁布两周年座谈会”在京举行 , 多位监管部门的专家、学者与企业界代表就电商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等议题展开讨论 , 同时共议当下电商行业发展的挑战 。
在《电子商务法》颁布两周年这个时间节点 , 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等行为似乎并未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而得以遏制 。 9月14日 , 爱库存表示已经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国家机关实名举报唯品会强制商家“二选一”的行为 。 这一事件还有待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调查 , 等待公开最终结果 , 但电商平台“二选一”现象却是由来已久 。
而《每日经济新闻》采访人员现场注意到 , 在《电子商务法》颁布两周年这个背景下 , 当电商“二选一”事件再出现时 , 很多人关心的话题已经从能不能“二选一”?什么是“二选一”?拓展到“二选一”是不是平台的自主经营权?这种自主经营、自主规定和法律法规有没有不一致或冲突等层面 。
已有三个法条作为鉴定
针对怎样判断“二选一”条款合不合理这一问题 , 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吕来明表示 , 与“二选一”相关的法条实际上是三个 , 一是《电子商务法》22条 , 二是《电子商务法》35条 , 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 在这个语境下去判断“二选一”条款合不合理的问题有三点需要注意 。
第一 , 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二选一”的合同是什么时候约定的 , 如果一开始入驻的时候就告诉经营者了 , “只能在我这 , 不能在别人那” , 这是商人间的约定 , 他要考虑两利相权取其重 。 如果一开始没谈排他条款 , 到中间的时候一个特定的场景下提出“你必须接受” , 可能就涉及不公平条款 。
第二 , “二选一”的条款是对于平台内经营者是一个可以选择的“两利相权取其重” , 还是对双方都是“损人不利己”?“你要是只在我平台经营我给你优惠 。 但你如果选择了多个平台经营 , 但是这个优惠就没了” , 给平台内经营者这样的选择可以 。 但是不讲任何条件 , 平台经营方就对平台内经营者下架 , 这就涉及到强制性的问题 。
第三 , 是不是针对特定的对方平台 , 这也是考虑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一个因素 , 要针对客户就是流量的争夺 , 是“两棵大树争地盘”的问题 , 不仅仅是“大树底下不长草”的问题了 。
“二选一”是不是平台的自主经营权?
那么 , 当企业的平台达到一定的规模 , 在一个相关市场占有一定份额时 , 能不能随便做规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团专家邱宝昌表示 , 电商平台制定平台的交易规则、入网协议要公平 。 一方面 , 是企业的平台达到一定的规模 , 在一个相关市场占有一定份额的时候 , 能不能随便做规定的问题 。 《反垄断法》有明确的规定 , 一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就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平台做大做强 , 通过竞争 , 遵守法律法规没有问题 , 但是一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就得考虑到市场的竞争的秩序问题 。 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而言不能随便对外规定 。
对于一般的平台而言 , 《电子商务法》35条也规定了不能够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 应该站在第三方 , 站在社会、公众的角度看问题 。
具体而言 , 首先 , 应该看对不特定的公众消费者是不是有影响 , 他的消费福祉是不是受到伤害 。 平台有自主的经营权 , 要尊重 , 但是自主经营权不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抵触 。 其次 , 不能考虑损害潜在消费者、公众的利益 。 平台有一定的话语权 , 可以给竞争设置一些条件 。 但是不能影响客户选择平台的权力 。 要符合《电子商务法》35条、《反垄断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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