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遇套路贷|翻20倍!女大学生遇套路贷后被逼迫卖肉还款
原公诉机关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岩 , 男 , 1990年8月15日出生 , 汉族 , 大专文化 , 无业 ,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 , 捕前住锦州市太和区 。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 , 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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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程海林 , 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姚磊 , 辽宁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凯 , 男 , 1990年9月15日出生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无业 ,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 , 捕前住锦州市 。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 , 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
辩护人韩耀邦 , 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志恒(曾用名张志恒) , 男 , 1993年10月24日出生 , 汉族 , 中专文化 , 无业 ,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 , 捕前住凌海市 。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被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缓刑二年 。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 , 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
【大学生遇套路贷|翻20倍!女大学生遇套路贷后被逼迫卖肉还款】辩护人杨东 , 辽宁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吾林 , 男 , 1991年1月26日出生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无业 ,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 。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 , 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
辩护人源朝君 , 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野 , 男 , 1987年2月22日出生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无业 ,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 , 捕前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被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四年 。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 , 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
辩护人陈智辉 , 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博 , 男 , 1990年9月23日出生 , 汉族 , 中专文化 , 无业 ,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 , 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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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孙瞻 , 辽宁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鑫 , 男 , 1994年10月21日出生 , 汉族 , 中专文化 , 无业 ,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 。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 , 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
辩护人王前 , 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帅(别名宝根) , 男 , 1989年9月24日出生 , 汉族 , 初中文化 , 无业 ,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被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缓刑一年 。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 , 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马禹东 , 男 , 1990年5月2日出生 , 满族 , 初中文化 , 无业 ,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 , 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高洋 , 女 , 1990年2月21日出生 , 汉族 , 大学文化 , 无业 ,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 现住锦州市凌河区,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 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2020年7月27日被释放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岩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 , 被告人王凯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 , 被告人田野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被告人李志恒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 被告人马吾林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 , 被告人姜博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 , 被告人王鑫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 , 被告人张帅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被告人高洋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被告人马禹东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 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辽0902刑初52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 , 张岩、王凯、李志恒、马吾林、田野、姜博、张帅、王鑫不服 , 分别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 经阅卷、讯问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 , 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 认为本案事实清楚 , 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判认定 , 被告人张岩于2014年前后出资成立贷款公司 , 并相继网罗、组织、招募被告人王凯、田野、李志恒、马吾林、姜博、王鑫、张帅、高洋、马禹东等人 , 分别在锦州、沈阳、大连租赁房屋非法开办贷款公司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 , 实施诈骗犯罪 。使用暴力、软暴力等手段无端滋扰、纠缠哄闹 , 勒索钱财;追求高额经济利益 , 获取巨大财富 , 为非作恶 , 欺压百姓 。形成以被告人张岩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 。被告人张岩、王凯等人共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 组织成员稳定、人数众多 , 分工明确 , 行为恶劣 , 后果严重 , 称霸一方 , 影响极坏 , 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张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被告人王凯、田野、李志恒、马吾林、姜博、王鑫、张帅、高洋、马禹东等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被告人张岩2014年前后出资成立贷款公司 , 并相继网罗、组织、招募被告人王凯、田野、李志恒、马吾林、姜博、王鑫、张帅、高洋、马禹东等人 , 分别在锦州、沈阳、大连租赁房屋非法开办贷款公司 , 被告人张岩负责公司运营管理 , 将人员分别安排在锦州、沈阳、大连 , 自立“易天下”名号非法放贷 。张岩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 , 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 , 采取强行复制被害人手机内通讯信息、强行拍摄虚假借款照片、故意制造虚假资金流、故意制造违约假象、恶意转单垒高借款金额、恶意设计套路陷井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手段 , 向被害人及其亲属非法恶意索债、殴打谩骂;到被害人家中、单位滋扰生事、纠缠哄闹、聚众造势;使用恐吓、威胁等暴力、软暴力手段 , 诈骗、勒索被害人钱财 , 追求不法利益 , 获取巨大财富 , 为非作恶 , 欺压百姓 。在张岩组织、指使下 , 王凯等人共同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犯罪组织成员稳定、人数众多 , 分工明确 , 行为恶劣 , 后果严重 , 称霸一方 。在锦州市、沈阳市沈北新区等地形成了黑恶势力范围 , 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已然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 。在锦州、大连、沈阳造成多名被害人被诈骗、被敲诈勒索;因张岩犯罪集团恶意索债 , 造成被害人张某1、李某1被迫退学 , 造成被害人李某1被迫卖淫还债 , 造成被害人王某1、李某2自杀未果的恶劣社会影响 。张岩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王凯等是该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田野、李志恒、马吾林、姜博、王鑫是该犯罪集团积极参加者;张帅、高洋、马禹东是该犯罪集团的一般参加者 。张岩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暴力敛财 , 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诈骗等多种犯罪活动 , 非法获利705168元 。
2014年底 , 被害人王某1到被告人张岩位于锦州市状元城小区的“贷款公司”借款20000元 , 实际得款15000元 , 偿还部分款项后 , 在2015年初 , 张岩指派公司员工被告人王凯、田野、刘某1、马禹东多次到王静开设于锦州市的诊所采取恐吓、威胁、辱骂等软暴力形式进行催收 , 逼其还钱 , 致使王某1的诊所无法正常营业 , 期间王凯 , 马禹东将王某1的电瓶车骑走并丢弃 , 因长期受到张岩等人的滋事、骚扰 , 王某1在被逼无奈下吞服大量安眠药自杀未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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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日 , 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对被告人张岩位于锦州市太和区状元城10-62房产予以查封 , 对被告人王凯、李志恒、马禹东、张帅、姜博、高洋等人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 公诉机关指控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人张岩的位于锦州市车号为辽G×××××汉兰达牌汽车一辆、车号为辽G×××××汉兰达汽车一辆为赃物 , 应予没收 , 所有查封扣押物品保留在公安机关 。
2019年11月7日20时30分 , 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和平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张岩等9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经侦查 , 在张岩的组织领导下 , 以王凯、马吾林等人为成员的犯罪集团在锦州、沈阳、大连放高利贷后 , 对不按期还款人员采取放火、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手段逼迫受害人还款 。遂立刑事案件 。
2019年10月27日 , 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在锦州分别将被告人张岩、高洋、姜博、马吾林抓获 。2019年11月1日 , 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在锦州分别将被告人王凯、王鑫抓获 。2019年11月7日 , 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在锦州将被告人张帅、马禹东抓获 。2019年11月21日 , 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在锦州将被告人李志恒抓获 。2019年12月2日 , 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在锦州市将被告人田野抓获 。
2008年8月6日 , 被告人张帅因犯故意伤害罪 , 被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缓刑一年;2015年12月1日 , 被告人田野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锦州太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四年 。2018年9月27日 , 被告人李志恒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缓刑二年 。
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人张岩财产有:被告人张岩用于经营易天下贷款公司位于锦州市产一处 , 用于经营贷款公司车辆三台:丰某(辽G×××××/G9G289),别克汽车GZZ967 。
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还扣押被告人张岩、王凯、李志恒、马禹东、马吾林、姜博、高洋、王鑫、田野等人车辆、手机、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电脑、钥匙等物品(详见附表) 。
二、被告人张岩、王凯、马禹东犯寻衅滋事罪 。
1、2015年7月 , 张士强与陈永因琐事发生争执 , 被陈永殴打 , 被告人张岩以为王士强出头为由 , 带领被告人王凯、刘某1(未到案)、马禹东到锦州市拜耳咖啡找陈永滋事 , 并指挥田野纠结多人持械到拜耳咖啡门前集合 , 在拜耳咖啡门前张岩等人谩骂、滋事 , 张岩等人持镐把将拜耳咖啡的门玻璃破坏 , 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 。
2、2015年9月 , 被害人韩某1丈夫赵某3经被告人王凯到被告人张岩位于锦州市的“贷款公司”借款20000万元 , 实际得款16500元 , 在偿还部分款项后 , 2016年2月 , 被告人张岩带领被告人王凯、刘某1(未到案)、马禹东、陈某1(未到案)到韩某3家催收 , 刘某1、马禹东、陈某1三人在韩某3家门前逼其还钱 , 并对其进行殴打后 , 韩某3被强行拖拽至楼下的汽车上 , 在车上张岩、王凯等人对韩某3进行了殴打、辱骂 , 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将双方带致派出所调解处理 。
3、2015年被害人赵某1在被告人张岩位于锦州市的“贷款公司”借款20000元 , 2015年9月 , 李某4、刘某1和被告人马禹东将赵某1诱骗出来后 , 将其带致张岩的贷款公司内 , 逼迫其还钱同时对其进行辱骂 , 并言语威胁其不还钱不让走 , 赵某1在被控制期间通过给其姐姐发送短信求救 , 后被公安机关从张岩处解救 , 公安机关对李某4(未起诉)、刘某1、马禹东处以行政处罚 , 被告人马禹东被行政拘留十日 , 罚款500元 。
4、2017年8月4日 , 被告人张岩指使被告人王凯带领被告人张帅、刘浩(未到案)到锦州市太和区向被害人王某2索要欠款 , 期间张帅等人与王某2亲属白某发生口角 , 双方发生厮打 , 张帅、刘某2将白某打伤 , 后经当地公安机关调解处理 , 此事发生后王某2父亲害怕王凯等人到其家中骚扰、讨债 , 次日替王某2还款55000元 。
5、2017年8月8日 , 被告人王凯带领李博杨、田振杰(未起诉)等人到凌海市新庄镇向阳村边某家找其儿子魏某1索要欠款 , 王凯与边某在边某亲属的满月宴上 , 发生口角 , 互相谩骂进而发生厮打 , 后经当地公安机关调解处理 。事后王凯等人多次到边某家进行催收 , 并言语威胁恐吓其家人 , 边某迫于威胁替其儿子魏斌偿还42000元现金及金手镯一只(价值8000元) 。
6、2019年被害人李某2在被告人张岩位于锦州市的“贷款公司”通过被告人姜博签订了10000元的借款合同 , 实际得款6500元 , 被告人马吾林、田野多次给李某2打电话催收 , 并到李某2及其母亲家滋事、言语威胁 , 并将李某2家门锁眼堵住 , 同时在李某2家门口墙上用红油漆喷写李某2还钱 , 给李某2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 迫于马吾林、田野等人的威胁失去生活的信心 , 在家中割腕自杀 , 被其亲属发现并拨打120抢救 , 自杀未果 。
被告人张岩组织指使寻衅滋事犯罪6起;被告人王凯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4起;被告人马禹东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起 。
三、被告人张岩、王凯、马吾林犯非法拘禁罪 。
2016年6月16日 , 被害人唐某系东北财经大学在校大学生 , 在被告人张岩位于大连市内的“贷款公司”向何某2(未到案)、被告人马吾林借款20000元 , 实际得款13800元 , 借款期2个月 , 2016年7月14日14时许 , 何野将唐某叫至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晨曦大厦1112室内 , 由被告人王凯、何某2、马吾林对其进行威胁、恐吓 , 逼其还钱 , 在催债过程中 , 被告人马吾林等人对唐某进行殴打 , 并带唐某去其他贷款公司贷款10000元归还欠其借款 , 并于当日20时许 , 何某2开车将唐某强行带到远洋时代城57号楼13-3室内 , 由被告人马吾林、王凯等人对其进行看守 , 逼迫唐某次日继续凑钱还钱 , 2016年7月14日23时许 , 唐某所在学校的老师李义报警后 , 公安机关将唐某解救 , 并对马吾林等被告人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 被行政拘留七日 , 罚款500元 。
四、被告人张岩、李志恒、马吾林、姜博犯诈骗罪 。
1、2015年9月 , 沈阳工程学院在校学生陈某2在姜某处借款 , 后因还不上被姜某介绍到被告人张岩处贷款解套 , 张岩指使沈阳公司的被告人李志恒、纪某(未到案)到被害人家中及学校审核 , 陈某2与张岩签订了一份15000元的借款合同 , 扣除手续费、验点费等费用后 , 实际得款10800元 , 陈某2偿还部分款项后在李志恒的诱导下 , 再次签订15000元的借款合同 , 扣除费用后实际得款7000元 , 偿还部分款项后 , 又与李志恒签订7200元贷款合同 。因陈某2此时同时欠姜某、高某某等人借款 , 李志恒以帮陈某2平账为由与陈某2签订了80000元的借款合同 , 扣除手续费20000元 , 剩余60000元用于归还李志恒、高某某、姜某等人借款 , 此笔借款陈某2实际未得款 , 张岩等人非法获利66804元 。
2、2017年被害人何某1经中介到被告人张岩位于锦州市的“贷款公司”通过被告人姜博、马吾林借款10000元 , 扣除手续费等费用 , 实际得款6500元 , 何某1偿还部分款项后 , 姜博诱使何某1用其名下的房产(锦州市凌河区松坡里××号)进抵给马吾林后从张岩处借款50000元 , 扣除首笔10000元借款及手续费 , 实际得款28000元 , 在偿还部分款项后 , 在姜博的言语威胁、恐吓下 , 何某1被逼无奈将房产过户给陈晓曦(另案处理)解套 , 并从陈晓曦处借款100000元 , 扣除之前借款50000元及手续费等实际得款23000元 , 每月利息3000元 , 数月后因何某1无力一次性偿还给陈晓曦100000元本金 , 在姜博的诱导下 , 何某1从姜博处再次口头签订125000元的借款合同 , 每月利息6500元 , 该笔借款100000元用于归还陈晓曦 , 同时在张岩的受益下将房产过户给张岩亲属** , 此次借款何某1未实际得款 , 何某1在偿还部分款项后 , 姜博便将何某1房产过户给满某某解套 , 并告知何某1欠满中伟155000元 , 每月还款8500元 , 何某1未实际得款 , 此时何某1以无力偿还又在姜博处贷款10000元 , 实际得款6500元 , 后又从姜博处借款20000元 , 实际得款13000元 , 姜博让何某1每月还款6000元 , 因何某1无力偿还 , 姜博便再次带何某1到其他贷款公司贷款20000元用于归还其欠款 , 因何某1无力偿还 , 姜博找到何某1父亲 , 何某1父亲归还给姜博20000元 , 张岩等人非法获利10500元及一套房产(价值人民币160000元) 。
3 , 2017年3月 , 被害人赵某2系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在校学生 , 从被告人张岩位于沈阳的“贷款公司”王某3(未到案)处三次借款23000千元 , 共计还款30172元 。2017年11月8日 , 赵某2再次找到王某3借款20000元 , 扣除手续费等实际得款12600元 , 在偿还部分款项后 , 2018年4月13日 , 在沈阳泰奕夏园小区内从王祎娇处再次借款15000元 , 赵某2部分还款后 , 被告人李志恒到其位于阜新的家中催收 , 并言语威胁赵某2父亲还钱 , 后赵某2父亲向李志恒还款8000元 。张岩、李志恒等人非法获利18272元 。
4、2017年5月 , 被害人高某系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大学生 , 其通过被告人李志恒在被告人张岩位于沈阳市的“贷款公司”借款5000元 , 扣除手续费等实际得款3500元 , 在偿还部分款项后 , 李志恒诱使高某再次借款10000元 , 张岩转给高某8000元 , 高某拿出4400元归还上一笔借款 , 实际得款3600元 , 2017年8月26日因高某没有及时还款 , 李志恒以其违约为由让其多交利息 , 高某陆续还款5918元 , 后无力偿还 , 2017年10月25日 , 李志恒带高某到沈北江南甲第高妍妍(已判决)的贷款公司借款48000元解套 , 实际得款42240元 , 李志恒从中扣除10000元用于归还上一笔借款 。张岩、李志恒等人非法获利15400元 。
5、2017年11月2日被害人韩某2系沈阳体育学院在校大学生 , 通过魏某2介绍到被告人李志恒处 , 当日韩某2与李志恒在沈阳市被告人张岩的“贷款公司”见面 , 后经何某2(未到案)验点 , 由李志恒提供贷款合同 , 借款20000元 , 张岩通过支付宝转给韩某220000元 , 李志恒从中扣除好处费4000元 , 魏某2收取中介费4000元 , 韩某2实际得款12000元 , 11月5日韩某2又向李志恒借款3000元 , 韩某2得款3000元 , 11月6日韩某2又找到李志恒借款20000元 , 张岩通过支付宝给韩某2打款20000元 , 李志恒扣除手续费4000元 , 韩某2在归还上一笔3000元借款后 , 实际得款13000元 , 11月23日 , 李志恒让韩某2一次性还清欠款 , 韩某2无力偿还 , 被逼无奈下被李志恒 , 刘某2(未到案)带到陶某(已判决)、魏某3(已判决)的“贷款公司”解套 , 当日韩某2在陶某、魏某3、项思远处签订了一份虚高168000元借款合同 , 韩某2实际70000万元(52000支付宝转账 , 18000元现金) , 李志恒、刘某2将韩某2收到的70000元钱中的50000元转到了刘某2的支付宝中 , 并拿走18000元现金 , 韩某2实际得款2000元 , 其中陶某等人支付李志恒5000元的中介费 。张岩、李志恒、刘某2等人非法获利39000元 。
6、2018年1月14日 , 被害人张某2通过贷款广告联系到李志恒 , 在沈阳市张岩“贷款公司”内找到李志恒 , 并签订15000元借款合同 , 扣除手续费实际得款10500元 , 2018年4月16日 , 张某2无力偿还借款 , 又到张岩贷款公司 , 由马吾林接待 , 张某2想借款5000元 , 马吾林不同意表示最少借款20000元 , 张某2被迫同意 , 扣除手续费实际得款13000元 , 后张某2陆续将贷款还清 。张岩等人非法获利33504元 。
7、2018年 , 张某3聪系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大学生 , 经朋友介绍到沈阳市被告人张岩的“贷款公司”通过王某3(未到案)、被告人李志恒借款10000元 , 扣除手续费后实际得款7000元 , 在部分还款后 , 李志恒、王某3将张某3聪叫至贷款公司逼迫张某3聪再次签订了一份10000元的借款合同 , 借款金额用于归还首笔借款 , 后张某3聪无力偿还 , 被叫至张岩位于沈阳市第贷款公司内 , 限制人身自由并着张某3聪到一民宅内 , 刘某1等人给张某3聪父亲打电话 , 言语威胁不还钱就不让张某3聪离开 , 迫于李志恒、刘某1的言语威胁张某3聪父亲替张某3超还款给李志恒40000元 。张岩、李志恒等人非法获利31300元 。
被告人张岩组织实施诈骗犯罪7起 , 诈骗金额为374780元 。被告人李志恒参与实施诈骗犯罪6起 , 诈骗金额为204280元 。被告人马吾林参与实施诈骗犯罪2起 , 诈骗金额为204004元 。被告人姜博参与实施诈骗犯罪1起 , 诈骗金额170500元 。
五、被告人张岩、王凯、李志恒、马吾林、王鑫犯敲诈勒索罪 。
1、2016年 , 被害人侯某系辽宁传媒大学在校大学生 , 在被告人张岩位于沈阳市第“贷款公司”借款20000元 , 扣除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得款13000元 , 张岩指使被告人王鑫、刘某1、王某4(另案处理)到阜新市找侯某催收 , 在双方交涉过程中王鑫、刘某1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甩棍对侯某同行人员进行恐吓、追打 , 将其同行人员吓跑 , 并将侯某带致所驾驶的车辆上 , 控制侯某 , 按张岩命令将其带往锦州 , 张岩带领被告人王凯、马吾林驾驶车辆在锦州市双阳高速口接应王鑫、刘某1、王某4 , 并将侯某带往锦州的“贷款公司” , 在公司内张岩指派王凯与侯某谈还款一事 , 并安排他人对侯某进行看守及言语威胁、恐吓 , 侯某被迫给其亲属打电话借钱 , 一共还给张岩30000元 。张岩等人收款后 , 指派马吾林开车与刘锦东、王鑫、王晓庆将侯某送至义县人民医院门前后离开 , 侯某由其亲属接回阜新市家中 。
2、2017年 , 被害人郭某1系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在校大学生 , 在被告人张岩位于沈阳市泰奕夏园小区内的汽车租赁公司租用汉兰达汽车一辆(车牌号:辽G×××××) , 郭某1驾车去青岛后看望朋友 , 郭某1到青岛后 , 被告人张岩带领刘某2、马吾林到达青岛找到郭某1 , 以郭某1要将租赁的车辆卖掉为由向其索要“平事”及修车款50000元 , 并强行将郭某1拽致车上并向锦州方向行驶 , 期间张岩等人一直威胁恐吓郭某1 , 让其还款 , 并将郭某1随身携带的一千余元现金拿走 , 在到达锦州时刘某2将郭某1借来的五千元钱强行用支付宝转走 , 在锦州住一晚后(由马吾林负责看守郭某1) , 张岩、王凯、马吾林、刘某2带郭某1会回到沈阳的贷款公司 , 之后张岩指派王凯、刘某2、马吾林带郭某1到其父亲所经营的诊所要50000元钱 , 未果后回到公司内 , 为方便看守郭某1当晚张岩等人带郭某1到饭店吃饭 , 期间郭某1被李志恒打伤 , 经鉴定 , 郭某1的伤情构成三处轻伤 。
3、2017年3月被害人张某1系沈阳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在校大学生 , 通过被告人张岩等人的宣传广告到张岩在沈阳开设的“贷款公司”借款 , 由被告人李志恒、王某3对张某1进行“验点” , 并借款给张某120000元钱 , 由李志恒扣下8000元手续费 , 实际得款12000元 , 在偿还部分款项后 , 李志恒以张某1违约为由 , 让其到贷款公司并逼迫张某1一次性还清欠款 , 张某1无力偿还 , 李志恒诱导张某1在他处进行借款40000元以便一次性还清欠款 , 扣除之前的借款20000元和手续费实际得款7000元 , —个月后李志恒以张某1违约为由向张某1索要3000利息 , 或是一次性还清40000元借款 , 张某1无力偿还 。2017年李志恒等人到张某1位于吉林省的家中向其母亲刘某3要钱 , 并言语威胁不还钱就骚扰其家人 , 张某1母亲不堪威胁欲跳河 , 后被当地公安机关调解 , 分期向李志恒等人还钱 。
被告人张岩在二年内组织指使敲诈勒索犯罪3起 , 涉案金额120000元 , 其中敲诈勒索被害人郭某1、张某1案部分未遂 。被告人王凯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起 , 涉案金额80000元 , 其中敲诈勒索被害人郭某1案部分未遂 。被告人李志恒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起 , 涉案金额90000元 , 敲诈勒索被害人郭某1、张某1案部分未遂 。被告人李志恒敲诈勒索被害人郭某1中 , 对其加害暴力殴打 , 造成郭某1三处轻伤 。被告人马吾林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起 , 涉案金额80000元 , 其中敲诈勒索被害人郭某1案部分未遂 。被告人王鑫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起 , 涉案金额30000元 。
六、被告人张岩犯强迫卖淫罪 。
2017年 , 被害人李某1系在校大学生 , 其通过董某贷款公司借款2000元 , 实际得款1600元 , 后被董某诱骗重新签了20000元的借款合同 , 因李某1无力偿还 , 董某将李某1介绍给被告人张岩的贷款公司员工何某2进行解套 , 何某2将李某1带至张岩沈阳公司内 , 诱骗李某1签订了60000元的借款合同 , 该贷款所得现金一部分用于归还董某的借款 , 另一部分当做手续费 , 李某1实际未得款 , 期间高洋复制了李某1的手机通讯录 。借款后张岩言语威胁、恐吓李某1如不还钱就去滋扰其家人和通讯录里的朋友 , 李某1迫于张岩的胁迫不得不听从张岩的安排去锦州市王瑾处(因犯组织卖淫罪已判决)卖淫还款 , 李某1在接下来的半年期间通过卖淫给张岩还款40000元 。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 , 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微信截图、辨认笔录、审鉴报告书、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 。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 , 被告人张岩、王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盘踞在锦州、沈阳、大连 , 非法开办贷款公司 , 自立“易天下”名号 , 共同实施“套路贷”诈骗 ,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 , 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合同 , 故意制造虚假借贷资金流和违约假象 , 恶意转单垒高借款额、设计套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 , 恶意索债滋扰纠缠、殴打谩骂聚众造势 , 使用暴力、软暴力手段勒索钱财 , 被害人遍某、地区 。在被告人张岩组织、指挥、指使下 , 被告人王凯等人共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 组织成员稳定、人数众多 , 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为非作恶 , 欺压百姓 , 行为恶劣 , 称霸一方 , 在锦州、沈阳区域形成了黑恶势力范围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造成有被害人自杀未果、大学生被迫退学、大学生被强迫卖淫、多名被害人被诈骗、敲诈勒索钱财等严重法律后果 , 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 形成了以被告人张岩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 。被告人张岩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 , 被告人王凯、田野是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 , 被告人李志恒、马吾林、姜博是犯罪集团积极参加者 , 被告人王鑫、马禹东、张帅、高洋是犯罪集团的一般参加者 。被告人张岩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 。被告人王凯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 在犯罪组织中具有管理职权 , 在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和恶意索债过程中 , 采取恐吓、威胁等暴力、软暴力方式 , 滋扰生事、纠缠哄闹、漫骂殴打等手段 , 强行勒索他人财物 , 其行为已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田野积极主动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 在犯罪组织中具有管理职权 , 在“套路贷”诈骗犯罪和恶意索债过程中 , 采用暴力、软暴力手段无端滋扰生事、谩骂威胁被害人 , 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李志恒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 在“套路贷”诈骗犯罪和恶意索债过程中 , 采取恐吓、威胁方式纠缠哄闹、漫骂殴打等暴力、软暴力手段 , 强行勒索他人财物 , 恶意垒高债务 , 签订虚假借款合同 , 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 。被告人姜博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违法犯罪活动 , 在“套路贷”诈骗犯罪和恶意索债过程中 , 使用暴力、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滋扰生事 , 恶意垒高债务 , 签订虚假借款合同 , 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 。被告人马吾林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活动 , 在“套路贷”诈骗犯罪中 ,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 , 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 , 骗取被害人财物 , 在恶意索债过程中 , 采取恐吓、威胁方式滋扰生事、纠缠哄闹、漫骂殴打等暴力、软暴力手段 , 强行勒索他人财物 , 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王鑫在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中 , 恶意催收 , 伙同他人采取恐吓、威胁方式滋扰生事、纠缠哄闹等暴力、软暴力手段 , 强行勒索他人财物 , 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马禹东在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中 , 恶意催收 , 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恐吓谩骂、纠缠生事 ,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 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张帅在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中 , 伙同他人采取恐吓、威胁等方式滋扰生事、纠缠哄闹等手段 , 恶意索债 , 其行为已构成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高洋在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中 , 参与犯罪集团管理财务等违法活动 , 其行为已构成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张岩诈骗犯罪、敲诈勒索犯罪均侵犯了被害人财产权利 , 诈骗数额巨大 ,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 。被告人张岩到案后 , 能如实供述部分基本犯罪事实 , 庭审中部分认罪 , 可从轻处罚;其用于“套路贷”诈骗犯罪的款项159000元应予没收;犯罪集团非法所得应予退赔被害人 。被告人王凯到案后 , 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 庭审中部分认罪 , 可从轻处罚 , 其在敲诈勒索犯罪中是作用较小的从犯 , 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野虽能主动到案 , 到案后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 但庭审中又推翻原供述 , 反复无常 , 拒不认罪 , 不予从轻处罚 , 其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触犯刑律 , 应撤销缓刑 , 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志恒到案后 , 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 庭审中部分认罪 , 可从轻处罚 , 其在实施敲诈勒索被害人郭某1案件中 , 其暴力殴打造成被害人郭某1多处轻伤、轻微伤的法律后果 , 属从重处罚情节 , 应从重处罚 , 其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触犯刑律 , 应撤销缓刑 , 数罪并罚 。被告人马吾林到案后 , 能如实供述 , 庭审中部分认罪 , 可从轻处罚 , 其在敲诈勒索犯罪中是作用较小的从犯 , 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姜博到案后 , 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庭审中部分认罪 , 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鑫到案后 , 如实供述 , 庭审中部分认罪 , 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禹东、高洋到案后 , 如实供述 , 庭审中认罪悔罪 , 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帅到案后 , 如实供述 , 庭审中部分认罪 , 可从轻处罚 , 其曾因刑事犯罪被处罚 , 又触犯刑律 , 系属前科 , 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岩、王凯、田野、李志恒、马吾林、姜博、王鑫、高洋、张帅、马禹东系共同犯罪 , 被告人张岩是犯罪集团主犯 , 被告人王凯、田野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 , 其他被告人在分别或共同参与被告人张岩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等犯罪中 , 均是从犯 , 故可对被告人王凯、田野、李志恒、马吾林、姜博、王鑫、高洋、张帅、马禹东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岩、王凯、李志恒、马吾林、王鑫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 , 但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 是犯罪未遂 , 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岩、王凯、李志恒、姜博、马吾林、王鑫、马禹东分别犯数罪 , 应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张岩、王凯、田野、李志恒、马吾林、姜博、王鑫、马禹东、张帅、高洋犯罪事实 , 在犯罪中地位、作用、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一、四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 并处罚金10万元;犯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 , 并处罚金2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 并处罚金1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 , 合并有期徒刑三十三年零九个月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被告人王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并处罚金2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 并处罚金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并处罚金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 , 合并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九个月 , 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 并处罚金30万元 。
被告人李志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 并处罚金10万元;犯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 并处罚金1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 , 合并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 , 并处罚金25万元;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2刑初507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李志恒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 , 并处罚金25万元 。
被告人马吾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并处罚金10万元;犯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 , 并处罚金1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并处罚金5万元;犯非法拘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 , 合并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 , 并处罚金2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 并处罚金25万元 。
被告人田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 , 并处罚金10万元;撤销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田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 , 并处罚金10万元 。
被告人姜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并处罚金10万元;犯诈骗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 , 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 , 合并有期徒刑六年零七个月 , 并处罚金20万元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 并处罚金20万元 。
被告人王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并处罚金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 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 , 合并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 , 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 并处罚金10万元 。
被告人马禹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并处罚金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 , 合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 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 并处罚金5万元 。
被告人张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 并处罚金5万元 。
被告人高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并处罚金5万元 。
二、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非法所得或以被告人张岩犯罪集团等值财产先行退赔陈志明66804元、何某1170500元(或返还锦州市凌河区松坡里××号房产及10500元)、赵某218272元、高某15400元、韩某239000元、张某233504元、张某3聪31300元;剩余财产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 。
三、被告人张岩已被查封冻结、扣押的锦州市产一处、丰某(辽G×××××)一台、丰某(辽G×××××)一台、别克汽车(辽G×××××)一台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 。
四、查封扣押其他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
上诉人张岩的上诉理由是: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构成强迫卖淫罪、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认定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认定其犯诈骗罪的数额不正确 , 其诈骗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原判量刑过重 。
上诉人王凯的上诉理由是: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判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上诉人李志恒的上诉理由是: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认定其犯诈骗罪的事实中有四起与其本人无关;原判量刑过重 。
上诉人田野的上诉理由是:其是组织一般参加者 , 原判量刑过重 。
上诉人姜博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 量刑过重;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上诉人马吾林的上诉理由是: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 , 原判量刑过重 。
上诉人张帅的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 。
上诉人王鑫的上诉理由是: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判认定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原判量刑过重 。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 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
本院认为 , 上诉人张岩、王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锦州、沈阳、大连 , 非法开办贷款公司 , 自立“易天下”名号 , 以“套路贷”方式 ,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 , 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合同 , 故意制造虚假借贷资金流和违约假象 , 恶意转单垒高借款额、设计套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 , 恶意索债滋扰纠缠、殴打谩骂聚众造势 , 使用暴力、软暴力手段勒索钱财 。在张岩组织、指挥、指使下 , 王凯等人共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锦州、沈阳区域 , 为非作恶 , 欺压百姓 , 称霸一方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造成有被害人自杀未果、大学生被迫退学、大学生被强迫卖淫、多名被害人被诈骗、敲诈勒索钱财等严重法律后果 , 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 形成了以被告人张岩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 。张岩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 , 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 。上诉人王凯、田野是该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 。上诉人李志恒、马吾林、姜博是犯罪集团积极参加者 。上诉人王鑫、张帅及原审被告人马禹东、高洋是犯罪集团的一般参加者 。王凯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 在犯罪组织中具有管理职权 , 在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和恶意索债过程中 , 采取恐吓、威胁等暴力、软暴力方式 , 滋扰生事、纠缠哄闹、漫骂殴打等手段 , 强行勒索他人财物 , 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 。田野积极主动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 在犯罪组织中具有管理职权 , 在“套路贷”诈骗犯罪和恶意索债过程中 , 采用暴力、软暴力手段无端滋扰生事、谩骂威胁被害人 , 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李志恒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 在“套路贷”诈骗犯罪和恶意索债过程中 , 采取恐吓、威胁方式纠缠哄闹、漫骂殴打等暴力、软暴力手段 , 强行勒索他人财物 , 恶意垒高债务 , 签订虚假借款合同 , 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 。姜博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违法犯罪活动 , 在“套路贷”诈骗犯罪和恶意索债过程中 , 使用暴力、软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滋扰生事 , 恶意垒高债务 , 签订虚假借款合同 , 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 。马吾林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活动 , 在“套路贷”诈骗犯罪中 ,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 , 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 , 骗取被害人财物 , 在恶意索债过程中 , 采取恐吓、威胁方式滋扰生事、纠缠哄闹、漫骂殴打等暴力、软暴力手段 , 强行勒索他人财物 , 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 。王鑫在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中 , 恶意催收 , 伙同他人采取恐吓、威胁方式滋扰生事、纠缠哄闹等暴力、软暴力手段 , 强行勒索他人财物 , 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 。马禹东在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中 , 恶意催收 , 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恐吓谩骂、纠缠生事 ,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 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 。张帅在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中 , 伙同他人采取恐吓、威胁等方式滋扰生事、纠缠哄闹等手段 , 恶意索债 , 其行为已构成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高洋在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中 , 参与犯罪集团管理财务等违法活动 , 其行为已构成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关于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 , 经查 , 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 , 能证明本案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构成以张岩为组织者、领导者 , 王凯、田野为该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 , 李志恒、马吾林、姜博为犯罪集团积极参加者 , 王鑫、张帅、马禹东、高洋犯罪集团的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 , 且危害特征尤为明显;原判依据各上诉人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在法定幅度内科处的刑罚适当 。故对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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