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事故|货车被追尾致5人丧命,司机隐瞒身份 交警发现……( 二 )
针对交警认定其藏匿驾驶员身份 , 找人顶替的行为 , 陈某解释称 , 由于他没有运输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 , 当天他又驾车运输一车树皮 , 害怕被运输部门罚款 , 才谎称是朋友开的车 。
“交警部门已经认定那边对事故起主要作用 , 且过错较大 , 为什么还要认定我和张某林负同等责任 。 ”陈某称 , 虽然他当时有隐瞒驾驶人身份 , 找人顶替的行为 , 但他始终没有离开过现场 , 亲自报警并在现场配合交警处理 , 不属于交通事故逃逸情形 , “交警认定我属于交通事故逃逸的情形是错误的 。 ”
对于象州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 , 陈某不服 , 向来宾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 。 9月2日 , 来宾市交警支队作出复核结论 , 陈某在事故发生后 , 故意隐瞒、藏匿其驾驶人身份 , 并找他人顶替 , 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 因此作出维持象州县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 。
本文插图
陈某的拘留通知书 。 受访者供图
如何认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陈某的做法究竟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情形?9月11日 , 来宾市一接近事故处理的知情人士告诉南国早报客户端采访人员 , 认定肇事逃逸 , 关键是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肇事逃逸的本质特征 , 即不履行法定义务、逃避法律责任 。 陈某在货车被追尾后 , 担心自己没有《从业资格证》而受处罚 , 便找人冒名顶替其驾驶员的身份 , 该行为直接反映了其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心理状态 , 故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
该知情人士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 , 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 但是 ,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责任;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 , 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 , 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 , 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 “按照法律规定 , 陈某具有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 应负全部责任 , 但张某林过错实在是太大了 , 因此才认定两人负同等责任 。 ”
对于陈某的做法 , 该知情人士表示 , 这是受其法律意识淡薄的因素影响 。 此外 , 由于陈某没有《从业资格证》 , 他所驾驶的车辆就算购买了保险也得不到赔偿 , 找人顶包这一行为还有骗保的嫌疑 , “他如果没有隐瞒的话 , 他的责任会很小很小 。 ”知情人士称 , 陈某这一做法 , 有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 给他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
涉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 , 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青松表示 ,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 , 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 , 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 本案中驾驶员陈某在交通事事故发生后找人顶包 , 故意隐瞒自身肇事者的身份 , 其目的就是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 该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质特征 , 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 , 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 但是 ,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责任 。 公安机关认定陈某交通事故逃逸并承担同等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
南国早报客户端采访人员从陈某家属处得知 , 9月15日上午11时 ,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 陈某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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