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娱秀场|主持人:他若正当防卫,西门庆也是,律师起诉了,被捉奸刺死女方丈夫( 二 )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认为 , 本案中 , 谭某在一楼将张某捅伤、并将其妻陈某捅倒在地 , 不法侵害在持续中 , 张某趁机跑到二楼 , 谭某追到二楼 , 谭某依然手持尖刀 , 阻止张某下楼 , 证实谭某的不法侵害依然在持续状态 , 并未终止 , 并且谭某的行为是行凶 ,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无限防卫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采取防卫行为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 ” , 张某当时用三叉铁叉将谭某左手腕部叉伤 , 属于正当防卫 。 如果当时谭某放下尖刀 , 与张某谈判要钱私了此事 , 可视为不法侵害终止 , 在这种情况下 , 张某再将谭某左手腕部叉伤 , 就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
若用轻微暴力捉奸引起反击殴打致死张某的行为就不构成正当防卫
赵学会律师也分析了不属于正当防卫的假设:现实生活中 , 亲友或者配偶一方捉奸的情况比较常见 , 但大都属于堵在屋内要么和平谈判赔偿 , 要么商议离婚 , 也有对出轨者实施轻微暴力的现象 。
首先 , 假设本案中谭某某没有使用二尺多长的砍刀砍向张某某 , 没有持刀在一楼杀害陈某某的情况下 , 谭某某仅仅使用轻微暴力进行捉奸 , 则引起张某某反击殴打谭某导致其死亡的话 , 则本案不认为构成正当防卫 。 其次 , 假设即使谭某某在一楼已经杀害了陈某某 , 但是其不再持刀追砍张某某的情况下 , 陈某某已经死亡 , 那么不法侵害的危险不会发生在张某某身上 , 张某某的防卫情节也就无从谈起 。 以上是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正当理由的假设 。 很明显张某某面临的是在被他人持二尺长的砍刀杀害一人之后 , 继续砍杀的情况下所做出的反抗举动 , 自己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如不进行反击或者逃离现场自己也将必死无疑 。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也认为 , 张某与陈某的偷情行为属于民事范畴 , 具体点说 , 属于婚姻法调整的范围 , 说明陈某违背夫妻忠诚精神 , 夫妻一方出轨 , 另一方有权提出离婚 。 同时 , 还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 本案中 , 尽管张某与陈某发生性关系 , 但是系双方自愿的 , 不是强奸 。 如果谭某发现其妻陈某被张某强奸 , 那么谭某就可伤害张某 , 而且谭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西门庆潘金莲”时是小说剧情属于封建社会存在的事后报仇行为
赵学会律师告诉华商报采访人员 , 关于网友们呼声很高的西门庆 , 律师之说自己理解 。 但是作为一个专业律师 , 看问题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冷静的看待案件 。 本案与西门庆剧情的不一样之处:小说剧情中西门庆与潘金莲出轨后 , 二人合伙谋害亲夫 , 并将武大杀死 , 武松回家探家发现实情 , 事后报仇先将潘金莲杀害 , 而后又将西门庆打死 。 小说剧情属于封建社会存在的事后报仇行为 , 旨在弘扬某些方面的正义观 。 但毕竟小说就是小说 , 大家只是当做休闲娱乐 。 而本案发生在现代法治社会 , 尤其是群众对依法治理社会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的时候 , 正当防卫是否构成要考虑不法侵害是不是正在发生 , 是不是严重的不法侵害 , 对事后报仇(报复)行为绝对不可能会认定为英雄行为 。 当然如果发生事后报仇的行为 , 采用严重暴力手段复仇时被对方现场反击致死 , 按照现代法治理念 , 反击者依然会构成正当防卫 , 否则满大街都将会是复仇者.....
赵学会律师强调 , 执业律师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工作者 , 所发表的意见和观点都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 , 代表个人看法和辩护观点 , 不代表官方立场 。 针对某电视台节目主持人通过本案蹭热度 , 无端指责、谩骂、侮辱、污化、讽刺、挖苦、诽谤律师职业或者本人的不当言论 , 自己已经向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其在各社交媒体发布的有损原告形象的言论内容和视频;责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书面向原告公开道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 华商报采访人员王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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