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遗弃或投喂的犬只伤人 原主人或投喂人可能担责

遗弃或投喂的犬只伤人 原主人或投喂人可能担责(以案说法)
【案情】村民李某散步至同村人何某居住的院落附近 , 被一只没有拴绳的犬咬伤 。 李某认为 , 该犬原是由何某喂养 , 于是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 但何某表示 , 其曾饲养过该犬几个月后就不再饲养 , 虽然该犬仍然常在其院子附近活动 , 但已属于流浪犬 , 不应该由他赔偿 。
【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 , 何某曾是该犬饲养人 , 该犬仍时常在其院落门口活动 。 即使何某曾放弃饲养该犬 , 但在遗弃饲养时未将该犬妥善安置 , 致使出现伤害他人的事件 , 何某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 法官提醒 , 对遗弃的犬只 , 尽管原主人放弃了对该犬事实上的管理和权利 , 但鉴于该犬自身的危险属性 , 基于该犬原主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以及对受害者的保护 , 原主人仍应就该犬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
【人民日报|遗弃或投喂的犬只伤人 原主人或投喂人可能担责】【案情】王某和杜某住在同一小区 。 某日王某在该小区被一只犬咬伤 。 咬伤王某的犬原为流浪犬 , 事发前的大半年时间里 , 杜某及其家人在小区内长期喂养此犬 。 对此王某将杜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杜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该流浪犬产生食物依赖 , 使得其长期生活在附近 。 因此 , 杜某与该流浪犬之间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 。 杜某作为喂养人 , 并未有效约束控制流浪犬潜在的风险或送到其他公益机构等 , 最终导致王某被该流浪犬咬伤 , 因此杜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说法】法官表示 , 善意投喂人出于爱心对流浪犬进行喂养 , 并没有占有的意图或者实际获得利益 , 所以一般不承担流浪犬致害的侵权责任 。 不过 , 若善意投喂人的长期投喂 , 导致流浪犬在特定范围内长时间停留 , 且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 , 由此产生的危险影响与被侵权人受损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 也将因此而承担相应责任 。
(本报采访人员 倪 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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