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扫黑除恶丨以“黑老大”的社会“声名”纠集犯罪组织,涉案8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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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恩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田金虎等23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在恩施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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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以来,被告人田金虎以其实际经营管理的巴东县野三关万通客运公司、巴东县野三关镇经济开发区高速客运站为依托,利用其在巴东县野三关镇“黑老大”的社会“声名”,以入股分红、安排工作等利益为诱饵,先后纠集被告人田应辉、秦海涛等人,逐步形成了层级分明、人数众多、结构稳定、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通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职务侵占、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大肆聚敛非法利益,经评估及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计算,该组织及成员聚敛的财产及孳息、收益共计8000余万元。
2011年以来,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15起、聚众斗殴1起、敲诈勒索4起、强迫交易2起、虚假诉讼2起、非法拘禁2起、故意伤害1起,职务侵占2起,行贿11.954万元,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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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田金虎、秦海涛、田应辉等人聚集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职务侵占、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逞强斗狠,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田金虎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接受处罚。组织内其他成员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各自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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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金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12项罪名,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组织内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年到十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或没收,对被害人合法财产,依法予以责令退赔或返还。
来源丨恩施市检察院官方微信
【来源: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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