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未约定担保方式 萍乡湘东区法院判决一担保人连带清偿债务

【 约定|未约定担保方式 萍乡湘东区法院判决一担保人连带清偿债务】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新闻客户端讯丁莉采访人员杜宇蔚报道:采访人员从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最终判决借款人黄某偿还出借人10万元,担保人刘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了解,2019年8月,黄某以资金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10万元,黄某于当日向王某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自2019年12月份起,黄某每月偿还3万元,刘某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黄某、刘某一直未还款,王某无奈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黄某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被告刘某在被告黄某出具的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捺印,自愿为被告黄某的1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刘某在《借条》中仅以保证人签名摁印,未明确保证方式,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刘某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黄某、刘某偿还借款的诉请于法有据,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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