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付|借款人逾期不付利息 出借人可要求提前还款
【 不付|借款人逾期不付利息 出借人可要求提前还款】长江日报讯(采访人员夏晶)因为借款人没有如期支付2000元利息,老张主张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可老张的钱已经借出去了,到底能不能以不安抗辩主张权利呢?
胡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借期10年,按期支付利息2000元,并写有借条,但并未如期支付利息。张某多次催讨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不安抗辩权要求胡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
湖北汉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钢介绍,在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件中,老张借款10万元,是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数目,也是合同先履行部分。借款人没有按期支付利息,显然已经违约。老张可以主张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老张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无力还款或者不愿意还款的,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出借人提前还款。
余钢还介绍,在民法典第528条中,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具体事项和后果作出了规定。一是通知义务。当事人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二是对方提供担保时的恢复履行。三是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的,法律赋予了先为履行义务方的单方解除权,即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解文释义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债的履行中,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不利于后履行义务的重大变化时,可以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实质上权利义务的公平、确保债的信用而确立的权利。发生不安抗辩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所确立的债务合法有效;2.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3.须在合同成立后对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适用不安抗辩权的事由即法条中规定的四种情形。不安抗辩权就是既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权益,又保护相对人的权利的一项制度设计,即其在合同的履行上加上了一层保险,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如约履行义务,但需要相对方提供担保,否则就不予履行。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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