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冲动!一个罚8万,一个罚3万!
近日 ,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对两个旁听人员朱某甲、朱某乙分别处以8万元、3万元罚款 。
原因是该两人违反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事件详情
2020年9月2日 , 永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某合同纠纷一案 。 庭审中 , 原告方的旁听人员朱某甲、朱某乙因不同意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 多次打断诉讼参与人发言 。
在审判长严肃制止其行为并告知其可在庭后提交书面意见后 , 两人仍在旁听席未经法庭准许随意发言 , 并出口辱骂、威胁被告代理律师 。
在合议庭责令朱某甲退出法庭时
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
他直接冲到了被告席前
当面辱骂、威胁被告代理律师

文章图片
该案休庭期间
朱某甲、朱某乙两人
将被告代理律师推入洗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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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永康法院当即对朱某甲、朱某乙两人展开严肃批评教育 。 经教育 , 两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 , 写下《检讨书》 , 主动向法庭承认错误 , 同时向被告代理律师当面解释、道歉 , 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
鉴于两人认错态度良好 , 永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对两人违反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 分别作出罚款8万元、3万元的处罚决定 。
两人按照处罚决定如数缴纳罚款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 , 可以予以训诫 , 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
【太冲动!一个罚8万,一个罚3万!】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 , 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 ,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 , 予以罚款、拘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 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 , 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 , 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 , 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 公民可以依法旁听公开的庭审活动 , 但在庭审活动中 , 全体人员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 , 尊重司法礼仪 , 遵守法庭纪律 , 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鼓掌、喧哗;
吸烟、进食;
拨打或接听电话;
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 , 不得随意站立、走动 , 不得发言和提问 。
法庭秩序不容挑战 , 司法权威不容践踏 , 任何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 法律必将予以严惩 。
来源:台州交通广播、永康法院、平安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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