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成都新规!房客支付租金超3个月需存入监管账户( 二 )


在监管账户的开立方面 , 《通知》提出 , 新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在推送开业信息时应提交监管账户的开立情况 , 《通知》施行前已开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在1个月内开立监管账户 , 将开立监管账户的信息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县住建部门报告 , 并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
未开立或未按期开立监管账户的住房租赁企业暂停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和发布房源 。
根据《通知》 , 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 , 应当同时发布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
代收代付代管租赁资金
根据《通知》 ,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告知承租人本通知的相关规定 , 协助承租人将住房租赁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 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付代管住房租赁资金;承租人应监督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服务 , 发现住房租赁企业拒绝实行的 , 可向区(市)县住建部门举报;承办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开展服务 , 为协议签订提供便利 , 监管资金到账后将到账情况通知当事人 。 区(市)县住建部门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账户日常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
问题解疑
01
押金如何退还给承租人呢?
《通知》明确了 , 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的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的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合同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住房租赁企业未提出异议的 , 承办银行将押金划转给承租人 。
02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怎么办?违约怎么办?
《通知》明确 , 租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 , 应按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要求书面向承办银行申请解除 , 承办银行按申请终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 , 根据申请划转监管资金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关系终止时 , 当事人应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承办银行提出解除资金监管申请 , 承办银行依据当事人提交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 由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查处 , 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约谈告诫、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实行信用扣分等行政处理措施 , 并抄送市场监管、公安和税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
承办银行未按约定或违反规定造成住房租赁监管资金损失的 , 应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
租赁当事人双方向承办银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监管资金损失的 , 由当事人双方自行承担损失 。 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小于三个月的 , 租赁当事人双方约定不进行资金监管的 , 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风险 。
采访人员:雷倢
编辑:陈昶
审核:余普
责编:李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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