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案例」丈夫出资30余万给第三者购车,原配起诉,法院这样判( 二 )
但是 , 李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阴某 , 损害了陈某的财产权益 , 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 因李某主观上存在恶意 ,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李某赠与阴某的32.2万元 , 属于李某与陈某的共同财产 , 可以认定两人各占一半的份额 , 李某将属于陈某的财产16.1万元赠与给阴某 , 应属无效 , 阴某应当返还 。
阴某称已经将赠与的款项返还李某 , 提供了李某出具的两份收到条 , 李某否认收到款项 , 称是为了规避陈某 。 分析认为两份收到条数额不一致 , 出具的日期不一致 , 数额较大 , 且李某出具收到条时 , 与阴某尚存在男女朋友关系 ,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阴某将收到条上的款项已经支付给李某 。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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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一、确认李某赠与阴某的行为部分无效 , 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十六万一千元;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作出后 ,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 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陈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律师评析
一、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 , 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的效力问题
既然是共同财产 , 依据当时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以及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 处分共有财产 , 除日常生活中的正常开支外 , 应当经全部共有权人同意 , 未经共有权人同意 , 擅自处分的 , 一般应当认定无效 , 除非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并支付合理对价 。
夫妻之间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 , 一方面对于日常生活开支 , 有平等使用的权利 , 这种小额的支出 , 一般不需要特别征得对方同意 。 但是 , 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 , 理应征得对方同意 , 特别是无偿赠与的行为 。
而现实生活关于夫妻一方瞒着对方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 , 除了侵害另一方的财产共有权外 , 这种行为同样还是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 因此 , 这种情形不论是从处分权的角度 , 还是从社会良俗的角度 , 都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
二、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如果认定为全部无效 , 则第三者应当全部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认定为部分无效 , 则只需要部分返还 。
本案中 , 一、二审法院都认为没有证据证第三者阴某知道李某复婚的事实 , 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意 , 且李某故意隐瞒复婚事实 , 存在过错 。 因此 , 法院认定属于部分无效 , 即认为李某应为其过错买单 , 依婚姻法其应享有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 , 无权要求返还 。
关于这个问题 , 在实践中有一定的争议 , 也出现过不同的判决 , 其中 , 包括最高法民一庭公开出版物中有意见倾向于 , 在一般情况下 , 应认定为全部无效 , 而非部分无效 。
比如载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并由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2辑(总第38辑) , 第315页《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中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 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 。 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 , 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 , 而非按份共有 。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 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 , 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 , 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 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 。 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 , 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确定各自份额 。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 而非部分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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