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野猪|海关总署: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04号(关于防止德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当地时间2020年9月10日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德国勃兰登堡州发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 , 为该国首次发生 。 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 , 防止疫情传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 停止签发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撤销已经签发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非洲野猪|海关总署: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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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 , 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 , 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 。 一经发现 , 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四、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 , 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 , 一律作封存处理 , 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 , 未经海关许可 , 不得启封动用 。 其废弃物、泔水等 , 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 不得擅自抛弃 。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 , 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 , 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七、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 密切配合 , 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特此公告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0年9月11日
【非洲野猪|海关总署: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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