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商业诋毁成为互联网行业顽疾 专家建议推行“高额代价”执法

加大惩戒力度推行“高额代价”执法 商业诋毁等恶性竞争成为互联网行业顽疾专家建议
□ 本报采访人员 张维
互联网领域从来不乏激烈竞争 , 同类业务经营者之间甚至恶战不止 。
近日 , 两大直播平台之间的较量 , 再次将互联网竞争秩序的规制问题摆上了桌面:2018年斗鱼直播曾在其官方微博公开发布了一份直指虎牙直播的第三方研究报告部分截图 , 并直接@虎牙直播 , 虎牙直播认为斗鱼直播此举损害了其商业信誉 , 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 。 后经法院两审 , 斗鱼公司被判向虎牙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持续发布期间为三十日) , 并赔偿虎牙公司主张的损失人民币1元 。

包括商业诋毁在内的互联网领域恶性竞争事件为何频频发生 , 如何治理互联网行业竞争乱象 , 依然是困扰行业健康发展的难题 。
两家直播平台对垒
斗鱼被判赔礼道歉
9月1日 , 出现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一则信息 , 引发业内关注 。 这则信息显示 , 斗鱼直播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 。
【互联网|商业诋毁成为互联网行业顽疾 专家建议推行“高额代价”执法】据了解 , 斗鱼直播成为被执行人 , 与近期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一纸生效民事判决书有关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认定斗鱼公司在其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被控侵权信息的行为 ,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 , 损害了虎牙公司的商誉 , 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 斗鱼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分别在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平台上置顶发布道歉声明 , 向原告虎牙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原来 , 2018年8月3日 , 斗鱼直播通过其官微发表“把暨南大学和广东舆情研究中心一起告了吧”并@虎牙直播的言论 , 附图疑似为未经暨南大学官方确认的《网络“黑公关”研究报告》非正式版本中的表格 , 表格中显示2018年5月信息主题为黑公关事件攻击斗鱼《欠薪:打压主播人气》的幕后推手为虎牙 。
由此 , 两方之间的战争打响 。 虎牙直播直接回应并@斗鱼直播平台 , 附图为暨南大学舆情研究中心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黑公关”在行动》的官方声明 。 这份出自暨南大学的官方声明称 , 《网络“黑公关”研究报告》中从未指控过虎牙抹黑斗鱼 , 并强调这种对研究报告的“移花接木”“断章取义”行为 , 才是典型的黑公关套路 。
两方你来我往 , 互不相让 , “虎牙斗鱼battle”话题也随之登上了当日微博热搜 , 成为热点事件 。
虎牙直播认为斗鱼直播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 , 于网络平台公开发表虚假不实内容 , 误导公众的行为 , 损害了其商业信誉 , 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 , 故诉至法院 。 虎牙要求斗鱼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并赔偿虎牙公司主张的损失人民币1元 。
广州南沙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 判决斗鱼公司构成商业诋毁 , 损害了虎牙公司的商誉 , 应当分别在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平台上置顶发布道歉声明 , 向原告虎牙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并赔偿虎牙公司主张的损失人民币1元 。
斗鱼不服一审判决 , 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者利用他人 , 通过编造、传播虚伪事实或误导性信息等不正当手段 , 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名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 , 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 , 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斗鱼公司在其明知发布的涉案文章有可能会侵害他人商业信誉的后果时 , 希望或放任该后果的发生 , 具有主观故意” , 并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
由于自7月15日二审判决作出后 , 斗鱼直播一直未履行向虎牙直播公开赔礼道歉的判决 , 因此其于9月1日被列为“被执行人” 。
“这一判决结果对互联网行业、公关行业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 尊重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 防范自身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风险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和意义 。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告诉《法治日报》采访人员 。
恶性竞争久治不愈
商业信誉易受侵害
近年来 , 在风起云涌的互联网行业 ,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打击竞争对手的现象和案件不断出现 。 恶意竞争、不正当竞争已成为互联网行业顽疾 。
这些顽疾为何会出现且久治不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继志认为 , 一方面 , 互联网行业是高投入、高回报、高风险的产业 , 每个企业都想争做细分领域的龙头 , 竞争环境极其激烈 , 这使得企业不仅要加快自身的发展速度 , 还要遏制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 , 互联网行业技术和服务革新日新月异 , 法律相对于技术的发展是滞后的 , 司法判决的突破也非常艰难 , 若缺少强有力的规制手段 , 就难以遏制各种互联网行业竞争乱象 。 近些年来 , 诸如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垄断封杀、数据造假、舆论抹黑等现象层出不穷 。
商业诋毁是互联网竞争乱象中的一个主要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专家成员 , 广东财经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姚志伟分析 , 互联网行业作为新兴行业 , 发展迅猛、竞争激烈 , 在野蛮生长过程中也极易引发诸多法律问题 , 而伴随着激烈的市场竞争 , 有些企业通过隐蔽的不法行为诋毁竞争对手的信誉 , 可以起到低成本打击竞争对手 , 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的效果 。 同时 , 受侵害方也因为维权程序长、成本高、难度大的原因 , 对侵害方难以有效遏抑 , 助长了不法行为 。
“商业信誉、市场声誉是社会对特定经营者的重要评价 , 良好的市场声誉是经营者在长期的诚实经营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逐步建立起来的 , 它体现了经营者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影响以及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对目标用户的吸引力 , 是经营者的一项重要无形财产及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 , 也能给经营者带来市场竞争优势 。 ”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理事王琼飞指出 , 法律对商业诋毁进行规制 , 是为了避免商业主体通过不恰当的言论打击对手 , 进而谋取不正当的竞争利益、破坏市场秩序 。
侵权成本低维权难
行为真实性难证实
事实上 , 一旦发生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 , 维权并不容易 。
王琼飞说 , 商业诋毁侵权成本低 , 维权难度大 。 尤其体现在案件的维权程序长、取证难度大、侵权损害后果难以量化等方面 。
他具体分析称:首先 , 此类案件由于线索大多数来源于互联网 , 并以注册的虚拟账号发布侵权内容 , 维权方需要先行起诉相应的信息发布平台 , 获知账号背后真实身份后才能进一步起诉真正的侵权实施人 。 因此 , 走完整个程序往往需要启动两个民事诉讼程序 , 时间通常在两年以上 , 此时网络谣言及热度早已过去 , 公众的负面认知早已固化 , 即便走完漫长的维权程序获得胜诉 , 也很难消除已经造成的损害后果 。
其次 , 要进行及时有效的取证 , 侵权行为人往往在发布涉案内容达到一定传播效果后就立即删除内容 , 此时公众的负面认知已经形成 , 损害后果早已产生 , 如果没有及时固定包括发布时间、发布主体、发布内容相关的直接、完整的证据 , 则难以证明侵权行为的真实性 。
最后 , 要重视损害后果的相应举证 , 取证不仅是针对涉案内容本身 , 也要加强对负面内容导致的相应侵权后果进行取证 , 包括因涉案内容引发的恶评、被错误转发报道的一些量化数据进行有效留存 , 都是能够证明相应损害后果 , 以主张侵权影响范围和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的有效证明 。
王琼飞认为 , 虎牙公司只主张人民币1元的赔偿 , 但“虎牙公司的经济损失肯定是超出索赔金额的 , 或是为了聚焦本案的重点在于斗鱼公司应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如果是其他同类案件 , 在具备有效证据时 , 也可主张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 。
立法完善惩戒强化
企业合规网民理性
“构建良性、有序的竞争环境 , 需要政府管理部门、互联网行业企业和广大网民的共同努力 。 ”张继志说 。
张继志认为 , 从国家政策层面 , 立法要与时俱进 , 顺应不断革新的互联网服务和技术 , 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 为司法实践操作提供依据 。
在张继志看来 , 执法上则要加大惩戒力度 , 例如近两年来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诉前禁令”、互联网行业竞争导致的“天价赔偿”案例等都是司法实践通过“高额代价”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力尝试 。 同时 , 国家网信办等需发挥监管职能 , 启动专项整治行动 , 从行业内打击灰色产业链发展 。
对于企业而言 , 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 要坚持正确的发声途径 , 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 而非互相商业诋毁 , 裹挟公众情绪 。 此外 , 要从内部优化自身竞争力 , 给广大网民带来更优质的互联网服务才是从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唯一正确途径 。
对于网民而言 , 要培养自己独立理性的判断 , 不轻易跟风站队 , 不盲目被虚假信息误导 , 谨慎发表互联网言论 , 避免成为恶意竞争者手里的工具 。
李斌也建议 ,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应树立守法合规经营理念 , 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 遵守商业道德 , 将竞争优势聚焦于提升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品质 , 通过降低运营成本 , 提高运营效率等方式向用户提供性价比高、体验感好、竞争力强、具有差异化与个性化的产品或者服务 , 赢得用户信赖 , 从而获得竞争优势 。
“同时 ,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应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 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 防范与避免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等法律风险 。 ”李斌对《法治日报》采访人员说 。
王琼飞提醒 , 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针对竞争对手公开发布的商业言论内容必须是真实的 , 且应当具备较高谨慎注意义务 , 如果内容虚假不实或明显引人误解 , 不管采取何种形式发布传播 , 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特别是在互联网信息时代 , 原、被告的目标用户均为互联网用户 , 虚假、误导性消息的发布一旦造成爆发式传播的热点事件 , 对竞争者的商业打击是巨大且难以弥补的 。
姚志伟认为 , 避免此类商业诋毁现象发生 , 一要重视对商业受损企业名誉恢复 , 褒善贬恶 , 激浊扬清 , 加大对引发乱象企业的处罚力度;二要建立严格的行业规则 , 树立公关从业者正确的职业观价值观 , 进一步加强宣导培训 , 让“黑公关”没有成长的土壤;三要充分利用好法律武器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提供了名誉侵权的禁令制度 , 在民法典生效后 , 企业可以充分运用该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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