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绿景控股买自身营收21倍标的 深交所:控制权稳定?( 四 )


(2)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是否能够继续从事相关培训工作 , 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对交易标的经营情况及评估结果的影响 。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8.报告书显示 , 交易对方南京铄金持有交易标的 4.17%股权 。 2018 年 11 月 20 日 , 王晓兵和范明洲共同出资设立南京铄金 , 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 。 其中 , 王晓兵认缴出资 6 万元 , 占注册资本 60%;范明洲认缴出资 4 万元 , 占注册资本 40% 。 2020 年 3 月 9 日 , 王晓兵将其在本南京铄金的认缴出资额 9.999 万元按照 1,000.8 万元价格转让给徐红兵 , 范明洲将其在南京铄金的认缴出资额 6.666 万元中6.166 万元按照 616.9 万元价格转让给徐红兵 , 0.5 万元按照 50.04 万元价格转让给徐春 。 南京铄金股东变更为徐红兵和徐春 。 请你公司说明:
(1)王晓兵和范明洲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前 , 将南京铄金股权转让给徐红兵和徐春的原因 。
(2)徐红兵、徐春及南京铄金与王晓兵和范明洲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9.报告书显示 , 南京铄金、淮安铄金、合福投资、兆驰国际贸易、南京进优、普惠财务等交易对方尚未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 请你公司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1-7 私募投资基金及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规定 , 充分提示风险 , 并对备案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 承诺在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前 , 不能实施本次重组方案 。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0.请你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1-11上市公司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的核查要求的规定 , 对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等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 并在9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资产|绿景控股买自身营收21倍标的 深交所:控制权稳定?】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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