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原题为_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1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部令第26号发布 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
第一条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 , 加强对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 ,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形式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通过捐赠、货样、广告物品、退运等方式将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运入、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 ,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 。
第三条 国家对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 , 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年度进出口配额总量 , 并在每年12月20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总量 。
第六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单位(以下简称“进出口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 并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
第七条 进出口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 , 并提交下一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申请书和年度进出口计划表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初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进出口单位 , 还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以及前三年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业绩 。
申请进出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 , 还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或者经营许可证 。
未按时提交上述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齐全的 ,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配额申请 。
第八条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在核定进出口单位的年度进出口配额申请时 , 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二)前三年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业绩;
(三)上一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计划及配额完成情况;
(四)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五)其他影响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因素 。
第九条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对进出口单位的进出口配额做出发放与否的决定 , 并予以公告 。
第十条 在年度进出口配额指标内 , 进出口单位需要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 应当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审批单 ,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申请书;
(二)对外贸易合同或者订单等相关材料 , 非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合法生产企业的供货证明;
(三)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出口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依法申请领取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审批单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
特殊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 , 进出口单位应当提交进口国政府部门出具的进口许可证或者其他官方批准文件等材料 。
第十一条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进出口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 作出是否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的决定 , 并对获准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的进出口单位名单进行公示;未予批准的 ,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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