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蒋某成|“一字之差”与“一念之差” ——当事人因虚假陈述被罚款5000元

告蒋某成|“一字之差”与“一念之差” ——当事人因虚假陈述被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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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法庭上故意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蒋某成主动到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交纳了5000元的罚款,为自己的不诚实守信行为“买单”。
案情简介
【 告蒋某成|“一字之差”与“一念之差” ——当事人因虚假陈述被罚款5000元】关于原告朱某全与被告蒋某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5月21日,朱某全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蒋某成向其支付货款38400元及利息。该案于2020年8月13日和2020年8月18日两次开庭。被告蒋某成在第一次庭审中对原告出示的欠条(载明:“今欠到朱某权……”)予以认可,且明确该欠条就是向原告朱某全出具。但是在第二次庭审中虽然依然认可欠条,但是却以“权”和“全”不一致为由,故意否认是向原告出具的。蒋某成在第二次庭审中故意虚假陈述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违背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东海法院依法对蒋某成做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2020年8月28日,蒋某成已主动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正确行使自己陈述的权利、履行自己如实陈述的义务。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20年5月1日施行后,若当事人违背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就会受到司法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来源:天平阳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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