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强化值班律师法律援助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
人民网北京9月8日电 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值班律师制度 。 在此背景下 , 近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以解决值班律师权利保障、工作经费、部门协作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 推动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 司法部等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采访人员提问 。
明确值班律师法定职责 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 , 包括总则、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法律帮助工作程序、值班律师工作保障、附则五部分 , 对值班律师制度设计、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法律帮助工作程序、值班律师工作保障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 。
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 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 , 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与范围是什么?《办法》第二章明确了值班律师的法定职责 , 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在实践中 , 值班律师虽然可以就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 , 但对于司法机关是否听取的问题 , 尤其是对于司法机关“听不进去”的情形 , 缺乏相应的保障规定 。 为此 , 《办法》建立了检察机关说理机制 。 如《办法》第八条规定 , 在审查起诉阶段 ,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 值班律师可以就法律规定的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
【法律|强化值班律师法律援助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为防止值班律师的参与活动流于形式 , 使其真正通过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来更好地保障人权 , 《办法》第十条规定 , 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 , 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后 , 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 , 同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 。
同时《办法》在已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 , 在第三章专章规定了法律帮助工作的主要程序及其流转等问题 , 第四章专章规定了值班律师工作保障的各项要求与制度安排 。 这些规定不仅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工作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 也使值班律师制度的全流程运行机制得以建立起来 。
会见阅卷等权利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执业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 , 值班律师是重要的参与者、推动者和见证者 ,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 引导其认罪认罚 , 保障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 , 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 在认罪认罚案件的检察环节 , 检察机关严格落实法律规定 , 努力为值班律师履职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 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执业 。
相关负责人介绍 , 检察机关保障值班律师三项较为重要的权利 。 一是会见权 ,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 , 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并且不符合通知辩护条件 , 要求约见值班律师的 , 检察机关应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 二是阅卷权 , 即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 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 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 , 人民检察院可以安排在线阅卷 。 三是意见权 , 审查起诉过程中 , 在告知权利基础上 , 检察机关就相关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 主要包括: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 未采纳值班律师所提意见的 , 检察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
据了解 , 目前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在检察机关设置1760个法律援助工作站 , 天津、重庆、云南等地检察机关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 。
加强对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制度的宣传
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 , 多措并举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开展 ,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 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 按照《办法》要求 , 全国公安监管部门主要从三个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和保障值班律师顺利开展工作 。
一是加强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建设保障 。 看守所为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 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 。
二是强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制度告知宣传 。 看守所将值班律师制度相关内容纳入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时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 通过电教系统宣讲、民警谈话教育等方式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值班律师工作职责 , 以及如何申请法律帮助 。
三是规范看守所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运行机制 。 明确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启动程序 , 可以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启动 , 也可以依据办案单位通知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提出约见值班律师的渠道方式 , 既可以自己填写法律帮助申请表 , 也可以口头申请 , 由看守所代为填写 , 再由看守所及时转交值班律师;值班律师身份核验要求 , 值班律师携带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工作证办理会见 , 看守所依据值班律师名册、值班律师排班表 , 核实值班律师身份;值班律师会见保障和监督 ,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会见 , 值班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 (孝金波 陈江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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