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洱海被倾倒高浓度酸性液体?官方通报来了
9月7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通过云南省大理市环境保护局官方微博通报了“大理镇龙龛村委会龙下登村海边有人向洱海倾倒污水”的相关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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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海 资料图 新华社采访人员 江文耀 摄通报称,6月28日19:13,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接到洱海巡查人员报告“大理镇龙龛村委会龙下登村海边有人向洱海倾倒污水”,该分局立即安排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经现场调查核实,大理镇龙龛村委会龙下登村租住户徐某(男,河南商城人)于2020年6月28日18:30许将3桶(25KG/桶)酸臭液体运达龙下登湖滨带湿地内,并造成其中一桶倾倒至湿地,事发区域(E100°12'27",N25°41'36")位于洱海保护一级保护区(属于洱海湖区范围内)。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桶内残留液体和事发区域的土壤进行取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液体为高浓度酸性液体,各项指标均严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标准。
该分局于2020年7月1日书面告知徐某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应徐某申请,于2020年8月5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经查,徐某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七项、四十七条第六项、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分局依法将该案件报送大理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在洱海一级保护区内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相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州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28日对徐某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依法告知了徐某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
洱海是大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大理人民的“母亲湖”。近年来,大理市始终坚持“依法治湖、工程治湖、科学治湖、全民治湖”,举全市之力,集全民之智,依法依规,科学系统推进洱海保护治理。通过不懈努力,洱海主要水质指标变化趋势总体向好,各项保护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初步成效。洱海保护不能盲目激进,更不会一蹴而就,洱海不是任何人的试验场,洱海治理必须严格遵守洱海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必须尊重洱海自身的客观规律,久久为功。为更好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共治有机结合,希望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广大公民自觉增强法律意识,让“苍山不墨千秋画,洱海无弦万古琴”的自然美景永驻人间。
延伸阅读:云南洱海洗车最高罚5000元此前,云南省大理州召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公布施行大会,两《条例》将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据了解,《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于1989年3月1日施行,先后于1998年、2004年和2014年进行过三次修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于2002年10月1日施行,2009年进行过一次修订。通过此次修订,两《条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
修订后的《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共八章60条,对立法宗旨、保护原则、洱海流域空间管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等作了修订,最突出的特点是将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并对各级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作了规定;进一步明晰了自治州、大理市和洱源县、流域各乡镇的保护管理职责,新增了洱源县洱海保护管理机构职能职责的规定。对整个洱海流域保护管理涉及的规划管控、基础设施建设、转型发展、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垃圾污水处理、水环境监测、科学研究等作了梳理规范;对洱海湖区渔业捕捞、码头、游船及相关活动管理作了修订,对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规范。修订后的《条例》中明确了法律责任:擅自使用水上飞行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擅自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情节轻微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修订后的《苍山保护管理条例》共五章35条,根据有关上位法和国家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相关要求,对立法宗旨、保护管理原则作了修订;专设了保护管理职责一章,明确了各级各相关县市和部门的职责;对保护管理范围和对象作了更为科学准确的界定,进一步细化了保护管理措施,对相关禁止行为作了修订,对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规范。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乱扔垃圾或者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的,由苍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罚款;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擅自采摘花卉、果实、茎叶的,由苍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洱海是大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基,苍山是世界地质公园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此次修订,两《条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将为洱海、苍山的保护管理工作提供更加完善、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_原始标题:洱海被倾倒高浓度酸性液体,官方:责令消除污染,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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