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嫣然 王丽
案例
张阿姨和王大爷因广场舞而结缘 , 二人想要携手走过后半生 , 可张阿姨的儿子不同意 。 张阿姨最终还是与王大爷结了婚 , 张阿姨的儿子因无法接受 , 便与张阿姨断了联系 , 就连张阿姨生病住院也不闻不问 。 张阿姨因生活艰难已无力支付治疗费用 , 但又联系不上儿子 , 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 。
法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 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 , 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 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 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
解读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 因此 , 在我国 , 孝顺老人不仅是子女的道德义务 , 更是一项法律义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基础上 , 赋予了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并将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利主体由“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改为“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 降低了父母向子女主张支付赡养费的条件 。 但父母在主张子女支付赡养费时需要注意一个前提条件 , 即需要举证证明自身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在婚姻法第三十条的基础上 , 增加了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离婚的规定 , 使子女尊重父母婚姻的表述更加完整 。
前述案例中 , 张阿姨的儿子无权干涉张阿姨与王大爷的婚姻自由 。 即便张阿姨再婚 , 儿子依然对其负有赡养义务 , 尤其是张阿姨目前因生病住院而生活困难的时期 。 对于儿子不闻不问且拒绝联系的情况 , 张阿姨可采用法律手段要求儿子给付赡养费 。
评说
【婚姻|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民法典在婚姻法第三十条的基础上 , 增加了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一项 , 更加有针对性地强调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 老年人离婚 , 丧偶或离异的老年人再婚 , 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 , 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 , 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 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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