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涉嫌醉驾被抓,称“自己人,求照顾”
9月6日,(海南)定安县公安局多警联动开展酒驾醉驾“百日安全行动”。当天,有一名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涉嫌醉驾,被定安警方抓获,被查时甚至还自称“大家都是自己人,求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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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酒驾现场警方供图按照海南省公安厅部署,9月6日晚,定安县公安局组织交警、巡特警、派出所联动执法,以“零容忍、全覆盖、常态化”的态势持续开展酒驾醉驾“百日安全行动”,全力消除安全隐患,遏制涉酒道路交通事故,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9月6日20时45分许,一辆车牌号为琼CL--33的小轿车进入执勤民警的视线。
当执勤民警示意该车摇下车窗接受检查时,该轿车司机没开窗也没有停车,执勤民警立即呼叫前面卡口拦停该轿车,最终把该轿车截停。
当执勤民警上前打开车门后,闻到了该驾驶员身上有酒气,要求驾驶员下车接受检查。
谁知,该驾驶员从车上拿出一个工作证说:“我是某市执法局的,大家都是自己人,请照顾一下。”执勤民警未理会,经现场对该驾驶员采取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每100毫升血液里含有酒精211毫克,涉嫌醉酒驾车。
随后交警将该驾驶员送到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化验进一步做酒精测试。
经查,轿车驾驶员欧某某是海南某市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据本人说当晚是和朋友一起吃饭,在饭桌上喝了白酒,因当晚住宿的酒店离吃饭地点比较近,且存在侥幸心理,才在明知喝酒的情况下却开车,结果没想到遇到定安交警在设卡查酒驾。
目前,此案件正在办理中。
延伸阅读:判了!全国罕见,这起醉驾不入刑!深更半夜,妻子突然发病晕倒,因住在偏远乡村,救护车不能及时赶来,醉酒丈夫陈某无奈之下开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被警方当场查获,后被批捕。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撤诉。
据悉,这是江苏第一起因构成“紧急避险”而被依法撤诉的“醉驾”危险驾驶案,在全国也极为罕见。
醉驾丈夫深夜送病重妻子就医被查这起罕见的醉驾案发生在2018年12月7日晚上。为了庆祝妻子生日,陈某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自己也喝下了红酒。
到夜里11点多,陈某妻子想上楼休息,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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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120的通话记录。因情况紧急,家人和邻居又没有驾照能开车,出租车一时也联系不到,陈某只得自己驾驶私家车,将妻子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随后,陈某被警方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远超醉驾标准。
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将该案移送至江阴市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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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晚上23时22分,陈某驾驶私家车行驶至某路段时被监控探头抓拍。法院:构成紧急避险 不负刑责法庭上,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他和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他因妻子昏倒、120急救车不能及时赶到,才开车送妻子就医;案发时已近深夜,路上行人较少,驾驶路途较近,未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他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法官表示,案发时,陈某认识到妻子正面临生命危险,迫不得已才醉酒驾驶的,属于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他的行为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应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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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标题:【|机关工作人员涉嫌醉驾被抓,称“自己人,求照顾”】基于这种共识,2019年底,江阴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陈某撤回起诉;数日后,江阴法院裁定,依法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为何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认定非常严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
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具有避险意识;
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本案中,陈某妻子突然摔倒,昏迷不醒、口吐白沫,生命权益正处于威胁之中,可视作正在发生现实危险;当时陈某所在乡村有些偏远,医院一时间又不能及时派出救护车,他身边又无其他合法驾驶人,最后醉酒驾车的行为,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实施醉酒驾驶的行为,并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反而具有使处于生命危险的妻子及时得到医治的良好动机。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境,陈某实施醉驾对公共安全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符合紧急避险所须具备的多项条件。所以,应当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交警执法时对“紧急避险”的认定非常慎重对于陈某的醉驾违法行为,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据了解,在日常执法时,考虑到“紧急避险”所满足的条件要求极高,比如难以准确掌握“病重程度”等因素,各地交警在执法时对“紧急避险”的认定也会非常慎重,会从严把握,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会从宽处理。
法官再三强调,“本案中发生的‘醉驾救人’,有其罕见的特殊性。在现实当中,紧急避险要结合事发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动机、行为后果等等综合考量,一般适用情况极少。”在此提醒公众,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遵守法律,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
小编在这里也要提醒大家,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需要付出的成本也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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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论在何时、何处,切勿心存侥幸,切忌酒后开车,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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