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奸被判“流氓罪”,申诉被最高法驳回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9)最高法刑申35号
【最新:通奸被判“流氓罪”,申诉被最高法驳回】彭博:
你不服江苏省启东县人民法院(1988)启法刑监字第88号认定你犯流氓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刑事判决 , 两次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以(2006)通中刑监字第0027号驳回申诉通知、(2010)通中刑监字第0016号驳回申诉通知 , 驳回你的申诉 。 你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以(2013)苏刑监字第139号驳回申诉通知 , 驳回你的申诉 。 你仍不服 , 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流氓罪错误 。 你虽与李女士存在通奸事实 , 但并未触犯法律 , 不构成犯罪”为由 , 向本院提出申诉 。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予以立案审查 。 现已审查完毕 。
本院经审查认为 , 你与有夫之妇李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 经当地干部和你的亲属多次教育 , 仍不改正 。 1983年7月9日深夜 , 你又去李某某家中 , 被李某某丈夫当场抓获 。 为逃离现场 , 你与李某某丈夫扭打 , 致李某某丈夫住院治疗 。 李某某当即服毒 , 经医院抢救脱险 。 之后李某某夫妻因此离婚 。 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某、李某某的丈夫、毛美英、王庙良、朱锦昌等人的证言 , 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以及你当初的多次供述等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证实 。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聚众斗殴 , 寻衅滋事 , 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 , 破坏公共秩序 , 情节恶劣的 , 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你的行为依据当时的刑法、刑事政策和司法实践 , 属于“进行其他流氓活动” 。 1983年时值“严打”期间 , 原判认定你构成流氓罪 , 并判处你有期徒刑七年 , 有当时特定的历史和社会背景 , 符合我国当时的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 , 依法继续有效 , 并非错案 。 你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
综上 , 本院认为 , 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 , 应当予以驳回 。 请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 自觉服判息诉 。
特此通知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被最高法驳回申诉的“流氓罪”还有:
投稿邮箱:dahehanjingwe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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