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求复合未果,利用支付宝转走女友九千余元,属于盗窃还是经济纠纷

求复合未果,心怀不满,拿走女朋友手机,通过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给自己转账九千余元,属于情侣之间的经济纠纷还是盗窃呢?
利用|求复合未果,利用支付宝转走女友九千余元,属于盗窃还是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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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4年底,吴某与杨某以恋人关系在苏州市租住房子共同生活,杨某在向吴某提出分手后,于2017年4月回到株洲。吴某于2017年5月初来到株洲后欲与杨某复合,但遭到杨某的拒绝。
2017年5月14日吴某来到杨某家中,在与杨某就两人的复合没有谈拢的情况下,将杨某放在麻将桌上的手机拿走。并在未经杨某的许可或者知晓的情况下,以杨某的名义,利用支付宝转走杨某的银行卡内的工资、“平安i贷”贷款或者通过“蚂蚁花呗”消费、套现,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9340元。
2017年9月25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吴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并不是盗窃,本案只能属于民事纠纷,关于平安i贷的4800元,事实是杨某自己申请的,吴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吴某与杨某以前是恋人关系,一起同居生活,期间,一直是通过吴某的支付宝为杨某还贷。此次,吴某将杨某的钱转至其支付宝上是为了给杨某还贷,因此,不能说吴某的这一行为就是盗窃,况且吴某还已为其偿还了500元的贷款。盗窃必须是秘密窃取,而吴某将款转给自己后都告诉了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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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尽管吴某与杨某是恋人关系,且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在经济上不分彼此,但因二人系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的,二人之间仅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吴某与杨某在同居期间,不可能存在婚姻法中规定的共同财产。
另根据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而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本案中,吴某与杨某之间既不是家庭成员,也不是近亲属。所以,吴某转走或套取杨某的钱不是其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而是属于杨某的个人财物。
吴某未经杨某的许可或者不让其知晓,采取秘密的手段,通过各种方式转走或者套取杨某的现金9850元至其支付宝内,除归还了510元至杨某在广发银行的信用卡内之外,其余的均由吴某占有、使用或者外借。由此可见,吴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尽管吴某在2017年5月21日将其前一天在“平安i贷”贷款4800元并转走的这一情况截图通过彩信发给了杨某的母亲,但也不能排除其非法占有性和秘密窃取性,所以,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也显然不是民事纠纷。但吴某归还至杨某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内的510元钱,因不具有非法占有性,应不计入其盗窃的数额。结合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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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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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 利用|求复合未果,利用支付宝转走女友九千余元,属于盗窃还是经济纠纷】即便是同居男女朋友关系,没有经过对方同意,也不能擅自处置他人财产,否则就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男女朋友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夫妻之间对于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具有处分权,男女朋友在登记结婚之前对于对方的财物没有处分权,一方获取对方的财物,必须经得对方的同意,否则也会受到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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