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历史建筑可转让出租 鼓励平房区这样改善居住条件
采访人员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了解到 , 自9月6日至10月5日 ,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 在此期间 , 市民可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政民互动—民意征集”栏目 , 提出意见建议 。
文章插图
名城保护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
2019年7月以来 ,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 , 在市人大城建环保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市司法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等部门的共同参与下 , 《条例》修订工作启动 。
《条例》明确 , 名城保护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 , 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两大重点区域和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 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三条文化带等 。
具体看来 , 老城保护范围指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 。 老城的保护内容包括:传统中轴线和长安街 , “凸”字形城廓 , 明清皇城 , 历史河湖水系 , 街巷胡同格局和传统地名 , 胡同——四合院传统建筑形态 , 平缓开阔的空间形态 , 景观视廊和街道对景 , 传统建筑色彩和形态特征 , 古树名木和大树等十个方面 。
三山五园地区的保护内容包括:山水景观格局 , 古典园林群 , 河湖渠闸水利调蓄体系 , 古村落 , 历史道路 , 优秀近现代教育传播地 , 革命纪念地 , 农业文化遗产等八个方面 。
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和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的保护内容包括:元明清时期的京杭大运河、各历史时期的长城、西山和永定河沿线的历史文化资源密集区;大运河、长城、西山永定河沿线的人文景观以及山水相依的自然生态格局 。
此外 , 《条例》提出 , 对具有一定保护价值 , 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且尚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 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挂牌保护院落、名人旧(故)居、工业遗产等 。
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 , 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可以认定为传统村落 。
确定10类保护对象
《条例》扩大保护对象 , 实现应保尽保 。
明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1)世界遗产和文物(2)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3)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地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4)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5)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6)山水格局和城址遗存(7) 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8)风景名胜区、历史名园和古树名木(9)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
定期制定并公布保护名录
《条例》提出 , 本市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 定期制定并公布保护名录 。
值得关注的是 , 《条例》提出建立保护对象登录前的预保护机制 , 完善预保护措施 。
城市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遗产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区历史名城保护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建议 。 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核实 , 经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 , 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 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
明确部门职责避免管理缺失
针对以往出现的条块分割、属地管理缺失的问题 ,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 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 ,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的保护责任 , 建立纵深到底的保护治理体系 。
同时 , 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纳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体系 , 建立区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机构 。
为了强化保护责任人制度 , 《条例》将老城、三山五园、三条文化带、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确定为所在区、乡镇政府 , 历史建筑则根据权属、使用情况不同 , 将政府或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确定为保护责任人 。
此外 , 《条例》还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提出建议以及志愿服务等方式 , 积极参与名录认定、规划编制、政策制定、保护利用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
平房区退租后恢复四合院原有格局
在保护利用层面 , 《条例》提出 , 鼓励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的产权单位(个人)通过申请式改善实现居住条件改善 。
公房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政策出租和使用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内的直管公房 。 优先用于社区公共服务、人才公寓或社区便民服务等 。
直管公房全部或者部分退租后 , 区历史名城保护机构应组织实施主体拆除院落违法建筑 , 恢复四合院原有格局 , 完善院落市政基础设施 , 按照风貌保护要求修缮房屋 。 腾退房屋优先满足留住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 增加厨卫功能 , 新增面积部分纳入公租房管理体系 。
同时 , 鼓励在不损坏遗产价值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历史建筑可转让出租 鼓励平房区这样改善居住条件】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出租 。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历史建筑信息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的不动产信息登记 , 及时将历史建筑产权转让登记的信息与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等实现信息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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