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被判赔|四川遂宁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案,因未找到抛物者整栋楼被判赔
8月24日 , 四川遂宁首个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宣判 , 因未找到抛物者 , 事发地整栋住户均被判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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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 , 李女士张贴的“寻凶”告示
近4年前的2016年11月11日 , 遂宁油坊中街 , 一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 , 楼下婴儿车里一名未满一岁的女婴被砸身亡 。 事发后 , 当地公安介入调查 , 核实铁球降落处整栋住户所有居住情况 , 但未能找到抛物者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 , 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 , 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 , 其住户每户赔偿人民币3000元 。
案情回顾:铁球从天而降女婴被砸身亡
2016年11月11日上午 , 遂宁李女士用婴儿车推着自己不满周岁的女准备回家 , 经过遂宁油坊中街105号门面人行道时(君利来百货左侧) , 突然一个铁球从天而降 , 刚好落在婴儿车里面 。
婴儿被铁球砸中 , 满脸是血 , 已经失去知觉 , 没有哭声 , 昏迷不醒 。 随后 , 婴儿被送往遂宁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 , 但是 , 当天晚上8时许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
事发后 , 李女士一家在事发地多次寻找铁球从何处掉下 , 他们也四处恳求知情人告知线索 , 希望能找到铁球的主人 , 给孩子一个交代 。 但是 , 近一个月多去 , 周先生一家仍无任何线索 。
事发后 , 警方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 。 民警调取了事发地点附近的监控视频 , 对事发地点(油坊街紫薇社区某居民楼)2-8楼的在家住户逐一入户调查 。 对7户16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 , 制作了询问笔录 , 提取了指纹和DNA , 并开展技术比对工作 , 核实了其他不在家住户的不在场证据 。
同时 , 警方敦促涉事责任人尽快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 希望有知情人积极向警方提供线索 。
久久未能找到抛物者 , 李女士将该栋楼的所有住户起诉至法院 , 要求赔偿铁球砸中婴儿致死所造成的损失 。
今年8月24日 , 时隔近4年 , 该案终于宣判 。
庭审现场:案情存在3大焦点
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 , 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1、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围?2、承担责任的主体?3、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
争议点一: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围?
法院认为 , 由于紫薇苑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 , 通往楼顶的消防门未上锁 , 楼栋业主或外来人员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楼顶抛掷铁球 , 也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2楼以上窗台抛掷铁球 , 以后者的可能性为大 , 但两者均不能完全排除 。
故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 , 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 。 部分业主辩解房屋不临街、家里没有铁球、房屋距事发地点较远等主张 , 本院不予采纳 。
对于家中确实无人居住 , 不承担责任 。
争议点二:承担责任的主体?
由于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仅有1人 , 即本案中只可能有一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 从公平角度出发 , 以户为单位对受害人分担损失更为公平 。 这是一起过失致人伤害的偶然事件 , 只区分可能性的有无 , 不再区分可能性的大小 。
故法院对该小区业主及门面经营者对抛掷铁球的可能性大小不作区分 。 关于法律适用 ,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 即只要业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已没有过错 , 则推定其有过错 。
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 , 虽然实施侵权行为的只有一人 , 法律为保护弱者 , 平衡各方利益 , 让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分担损失 , 既可以达到抚慰受害者的目的 , 又可以警示、惩戒、教育违法行为人 , 让公民在安全、规则、秩序的范围内活动 , 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 。
争议点三: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
法院认为 , 原告主张的损失792488.48元 , 由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补偿原则 , 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承担补偿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数量 , 户均分摊的金额、兼顾赔偿能力等 ,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每户赔偿3000元 。
延伸阅读
【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被判赔|四川遂宁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案,因未找到抛物者整栋楼被判赔】高空抛物最高可判故意杀人罪祭出重典才能护卫“头顶安全”
近年来 , 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不断发生 , 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 明确对高空抛物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 并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 。 其中 , 最让公众感到有力的一条是 , “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 , 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 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 老百姓曾经形象地把高空抛物称为“故意杀人” , 如今在法律上得到“呼应” 。 城市高楼大厦鳞次栉比 。 遗憾的是 , 有一些住在高楼的人 , 素质并没有随之“更上一层楼” , 反而做出了诸多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举动 , 高空抛物就是典型 , 无论是故意还是无意 , 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 , 随手一扔 , 自身素质便连同被扔下的东西 , 以自由落体的方式 , 跌向地面 , 摔得粉碎 。 楼下汽车等物品被砸坏是家常便饭 , 无辜人员伤亡也非个例 。
危害显而易见 , 防范刻不容缓 。 可相当长时间里 , 对“头顶上的危害”存在现场取证难、责任认定难、法律适用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 今年7月贵州贵阳一熊孩子高空扔下灭火器致人死亡案 , 就引发广泛争论: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作为未成年人的当事人及其父母又该分别承担怎样的责任?查阅之前相关案例 ,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是最常用的罪名 , 包括法律界人士都普遍认为这样的判决“轻了” , 既不能还受害者以公道 , 也无法教育引导更多人 , 更无法有效扭转高空抛物、坠物多发且造成严重危害的严峻形势 。
《意见》完成了从“过失”到“故意”的转变 , 说明这不再只是一个道德问题 , 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 释放了从严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明确信号 , 有助于形成强大的震慑态势 。 故意高空抛物高度危险 , 存主观恶性 , 极易引发重大事故 ,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 只有依法严惩 , 才能减少公众的疑虑 , 也符合公众的期待 。 在依法惩治此类行为的同时 , 应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 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 , 持续推动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 , 合力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 , 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
当然 , 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 , 从严惩治更要明确区分 。 对此 , 《意见》也都有明确表述 , 比如对“谁扔的” , 提出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 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 , 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 , 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 , 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 , 也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 一项项明确要求 , 一个个责任主体 , 正在织密防范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的法网 。
_标题是:天降铁球砸死女婴四川船山法院判整栋楼住户集体赔偿
来源:综合封面新闻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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