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徐坤把福建这家公司告了,索赔金额达30万
N海都采访人员陈晋
近日 ,
福州马尾法院受理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 ,
案件的原告是中国内地知名艺人蔡徐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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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图文无关
蔡徐坤集歌手、演员、音乐制作人于一身 , 唱、跳、RAP、篮球俱佳 , 其作为知名艺人 , 姓名、肖像均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 。
原告经调查发现 , 被告福建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且未支付任何许可费用 , 在其网店中为推广其品牌减肥产品 , 擅自大量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和姓名 , 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原告系被告代言人 , 或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 , 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 。
原告认为 , 被告明知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 , 进行了“傍知名IP”、“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违背了商业道德标准 , 且构成虚假宣传及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姓名的混淆行为 , 理应承担侵犯肖像权及不正当竞争等相关法律责任 。
原告遂向马尾法院起诉 ,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肖像权的行为、发布公开道歉和声明、消除不利影响 , 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 。
案件受理后 , 主审法官当即联系原、被告详细了解案情 , 发现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权事实清楚 , 最终被告主动提出愿意与原告达成和解 , 许诺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蔡徐坤的肖像及姓名的产品及宣传照片等 , 下架被告线上或线下所有媒介任何形式所涉及侵犯原告蔡徐坤肖像及姓名的产品或宣传照片 , 限期清理完毕所有侵犯原告蔡徐坤肖像及姓名的本案涉诉产品 , 并愿意一次性支付原告蔡徐坤300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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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都君了解到 ,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 ,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 , 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 ,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蔡徐坤把福建这家公司告了,索赔金额达30万】个人学习、艺术欣赏、教学科研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制作、使用、公开肖像;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的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 , 制作、使用、公开肖像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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