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送重症妻子就医,丈夫被查出醉驾,法院却判定不负刑责,为啥?
半夜时分 , 妻子突然发病晕倒 , 因住在偏远乡村 , 救护车不能及时赶来 , 喝过酒的丈夫陈某只能自己开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 , 结果被路面执勤的交警查出醉驾 。 随后 , 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 不过 , 在多方调查取证后 , 江苏江阴法院认为 , 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 不负刑事责任 。 最终 , 检察机关撤诉 。 据悉 , 这是江苏首起因构成“紧急避险”而被依法撤诉的“醉驾”危险驾驶案 。 不过 , 采访人员从法律界人士处了解到 , “紧急避险”须符合多个条件 , 认定时非常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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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酒已成常态
事由:深夜送病重妻子就医被查醉驾
事情发生在2018年12月7日晚 , 为了庆祝妻子生日 , 陈某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 , 自己也喝了红酒 。 夜里11点多 , 陈某妻子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 。 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 , 可120回复 , 附近没有急救车辆 , 要从别处调车 , 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 。
情况紧急 , 家人和邻居又没有驾照能开车 , 出租车一时也联系不到 , 陈某不敢耽搁时间 , 自己驾驶私家车将妻子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 。 随后 , 陈某被警方查获 , 经鉴定 , 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 , 远超醉驾标准 。
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 , 将该案移送至江阴市检察院 。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 , 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 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 , 诉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
定论:构成“紧急避险”无需负刑责
对于陈某的醉驾违法行为 , 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 , 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 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在法庭上 , 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 他和辩护人提出 , 本案事出有因 , 他因妻子昏倒、120急救车不能及时赶到 , 才开车送妻子就医;案发时已近深夜 , 路上行人较少 , 驾驶路途较近 , 未发生事故 , 社会危害性较小;他归案后如实供述 , 悔罪态度较好 , 无前科劣迹 , 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
法院认为 , 虽然被告人陈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 但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 法官表示 , 案发时 , 陈某认识到妻子正面临生命危险 , 迫不得已才醉酒驾驶的 , 属于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 , 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 , 他的行为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 , 应不负刑事责任 。
基于这种共识 , 江阴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陈某撤回起诉 。 数日后 , 江阴法院裁定 , 依法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
现状:交警多次查到司机酒驾送医
采访人员从南京交管部门了解到 , 在平时的路面执勤过程中 , 时不时会查到司机酒驾或是醉驾送医 。
前不久 , 交警四大队组织警力在庐山路设卡进行酒驾查处 , 这时 , 一辆白色小车在离检查点100米处停了下来 。 车后座下来一位抱着孩子的男子向民警求助 , 称孩子头部受伤 , 现在已经昏迷了 。 民警立刻指路:“你们上车往前走 , 前面第一个红绿灯路口右拐就到了 。 ”此时 , 司机却下车表示自己不能再开了 , 并拔腿就跑 , 被民警追上后 , 才发现原来司机喝了酒 。 民警一方面先安排警车将受伤孩子送到儿童医院 , 另一方面对酒驾司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 , 结果数值为20mg/100ml 。 原来 , 司机是孩子的姨夫 , 当天家里聚餐 , 大家在一起喝了点酒 。 当时 , 1岁多的孩子在旁边玩耍 , 没想到磕到了头 , 血流不止 , 于是他开车带着孩子一家前往儿童医院 , 结果被查 。
无独有偶 , 8月4日深夜11点左右 , 南京高速六大队警力在宁杭高速上坊公安检查站开展夜间查缉 , 这时 , 一辆黑色轿车猛打方向停到了广场的停车区 。 交警立刻上前 , 结果发现驾车男子身上有酒味 , 呼气检测 , 最终显示数值为29mg/100mL , 属于饮酒后驾驶 。 原来 , 男子两岁大的孩子在家里摔骨折了 , 当地医院能力有限 , 建议他们把孩子送到南京河西儿童医院去治疗 。 已经喝过酒的男子便硬着头皮开车出门 , 结果途中被查 。 最终 , 交警对其依法作出了处罚 , 同时用警车护送 , 30分钟内将孩子送到河西儿童医院 。
释疑:什么情况下适用“紧急避险”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王灿林律师认为:刑法分则规定了各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 , 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 , 被告人陈某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 且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l , 远超醉驾标准 , 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 但是 , 刑法总则中规定了部分违法阻却事由 , 符合违法阻却性事由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 不负刑事责任 。
紧急避险是违法阻却事由 , 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4.具有避险意识;5.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
王灿林律师说 , 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很好理解 , 本案中陈某妻子突然发病就是发生现实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 是指危险已经发生并且未消除 , 如果本案中陈某妻子的病情出现好转 , 已经没有生命危险 , 则不能实施紧急避险;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 是指法益正在面临危险时 , 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 , 如果有比紧急避险更好的选择 , 就不能以损害一种法益保护另一种法益 。 比如陈某住在人员密集区 , 可以向他人求助将妻子紧急送往医院 , 则不能采用紧急避险方式;避险意识 , 是指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法益的正当行为;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 是指避险行为是保护较大或者同等法益 , 有两层含义 , 一方面是生命法益重于身体法益、财产法益 。
本案中陈某醉酒驾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 , 但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 , 产生了财产损失 , 王律师认为也不构成犯罪 , 仍然是紧急避险 , 因为生命法益重于财产法益 , 但如果给他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 , 虽然生命权是平等的 , 但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或者重伤害来保护他人的生命 , 这种情况则不构成紧急避险 , 但可对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另一层含义是 , 危险驾驶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 , 是大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 有人不禁会问 , 这个法益难道不比一个人的生命重要吗?王灿林律师认为 , 这里要比较的是被避免的危险与避险行为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 醉酒驾驶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生命、财产的抽象危险性 , 而挽救生命是现实危险性 。 因而 , 仍然是紧急避险 。
不过 , 王灿林律师还是做出提醒 , 遇到紧急情况时 , 首先要遵守法律 , 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 。
【紧急避险|送重症妻子就医 , 丈夫被查出醉驾 , 法院却判定不负刑责 , 为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任国勇 郭一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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