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见义勇为呼唤制度保障
见义勇为呼唤制度保障
男子发病两名医学生跪地施救无效遭部分网友恶评
● 一个社会道德水准的高低 , 与呵护善意的制度性保护息息相关 。 这样的制度性保护不应是“单声道”的 , 而应是由法治串联起来的“立体环绕式”的制度根系
● 除见义勇为人员故意导致被救援人员的损失外 , 见义勇为者无须承担责任 。 在高铁、机场等交通公共场所 , 针对急救可能出现的纠纷应有明确的制度预判 , 以防止出现病人处于危急状态而无人敢施救的局面
● 亟须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见义勇为全国统一认定制度 , 构建权威、规范的见义勇为统一荣誉体系 , 以制度保障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 切实改进新时代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工作 , 大力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权益保障工作
□ 本报采访人员赵 丽
□ 本报实习生 孙一菲
近日 , “男子发病两名医学生施救无效痛哭”引发社会关注 。 从网络上流传的视频来看 , 湖南常德火车站内 , 两名年轻女生正跪地向一倒地男子进行心肺复苏与人工呼吸 。 救护车到来后 , 两名女生在离开的瞬间 , 忍不住泪流满面 。 但不幸的是 , 该男子经抢救无效离世 。
【见义勇为|见义勇为呼唤制度保障】《法治日报》采访人员了解到 , 视频中跪地施救的两名女生系成都中医药大学眼科学院研究生 。 在网友们对两位女生一片赞美的同时 , 竟然还有部分恶评在网上出现 。 对此 , 两名女生曾通过学院回应:(感到)有点受伤 , 不想纠结此事 。
成都中医药大学表示 , 两名学生以自己实际行动践行医学生誓言 , 拟于新生开学典礼授予其校长特别奖 。
施救无效遭遇恶评
竟被质疑非法行医
在一段手机拍摄的画面中 , 一名身穿黄色衣服的女孩 , 正对倒地男子进行心肺复苏;身着白色上衣的女孩 , 则不停地拍打着男子的脸 , 试图将他唤醒 。 黄衣女孩名叫陈家利 , 白衣女孩名叫彭婕婷 , 两人都是成都中医药大学的在读研究生 。
两人原本要乘坐当晚7时22分发车、前往成都的K502次列车 , 参加学校组织的规培考试 , 但在即将登车时发现 , 车站工作人员和热心乘客正围着一名倒地男子展开救助 , 于是上前表明身份 , 开始抢救 。
据陈家利回忆:“我们当时正好经过 , 看到有个人直接倒了 , 就互相看了一下 , 赶紧去抢救 。 我们当时看到他已经是昏迷的状态 , 嘴巴、脸已经乌青发紫、缺氧 , 然后摸了他的脉搏 , 呼吸都没有 , 生命体征非常微弱 。 ”
彭婕婷说:“就想着要赶紧进行心肺复苏 , 心跳呼吸衰竭的病人 , 就是要赶紧进行抢救 。 ”
等待救护车前来的时间里 , 陈家利和彭婕婷一直努力在为倒地男子进行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 。 车站的工作人员除了在一旁扇风降温外 , 还要疏导过往客流 , 防止围观 。 整个救助过程中 , 先后有超过6名素不相识的过路乘客伸出援手 , 或是递水 , 或是参与心肺复苏 。 为了救人 , 两个女孩也错过了本应搭乘的K502次列车 。
对此 , 陈家利说:“其实当时真的没有想那么多 , 因为这种情况下 , 肯定是只想着要去抢救 , 根本没有心思想那么多 , 就没有管(火车)了 。 ”
彭婕婷说:“只是担心自己能不能对他有所帮助 , 自己的这些举措能不能抢救成功 , 这是最重要的 。 ”
现场视频显示 , 当赶到现场的120急救人员将倒地男子抬上担架后 , 两个女孩才默默离开 。 在转身离开现场的瞬间 , 两人忍不住抽泣起来 , 并用手臂遮挡住眼睛 , 不停抹泪 。 令人遗憾的是 , 倒地男子胡某经抢救无效最终离世 。 据媒体报道 , 胡某今年58岁 。
这段救人的视频在网上传播后 , 不少人安慰两位救人的女孩:“你们已经尽力了”“你们尽力了 , 别自责 , 好样的” 。 然而 , 也有网友发布恶评 , 称两个女孩子没有行医资格 , 没有资格施救 。 更有网友恶搞 , 称“次日 , 男子家属把两名学生告上法庭 , 原因是两个女生没有行医资格证” 。 令人费解的是 , 这条评论还获得了超过6万人次的点赞 。
“不能把任何医生或医学院学生的救助行为和非法行医联系起来 , 因为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在接受《法治日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说 , 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往往有两个特征 , 一是没有执业资格 , 但冒充有执业资格 , 以医生的身份从事诊疗活动;二是非法行医往往是为了谋取利益 , 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 “医学院的学生进行紧急救助 , 既没有冒充医生的身份 , 也不是为了营利 , 只是出自一个普通自然人的向善行为去救助别人 , 这属于救助行为 , 因此即使没有行医资格 , 也不涉及非法行医 。 ”
采访中 ,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支振锋认为 , 见义勇为不属于常规状态 , 而是一种紧急状态或非常状态 。 在需要急救时 , 立即遇到一个合格的医疗人员往往是不现实的 。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见义勇为与非法行医要做区分 , 非法行医指的主要是在常规状态下 , 没有执业许可 , 便去从事医疗活动 , 与见义勇为的情况不同 。
“两名医学院学生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 , 即使造成了受助人受损 , 救助人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 且本案被救助者死亡是基于自身的病症并非救助不当 , 所以救助人没有任何责任 。 ”孟强说 ,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都有规定 ,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 , 只要尽到合理诊疗的义务 , 即便患者遭受损害 , 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 因此 , 即使在医院里面遇到紧急情况下生命垂危的患者 , 医生只要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 , 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规范应急处置流程
运用制度呵护善意
面对不实的网络谣言 , 逝者胡某的家属站了出来 。
据报道 , 胡某家属向媒体求助 , 要求向两个女生当面致谢:“明明是见义勇为 , 如果这样都要被说 , 今后再遇到困难 , 很多人就不敢伸手了 , 不明真相就乱评论是不道德的行为 。 ”
对此 , 很多网友表示:“两个20来岁的女生 , 为了救一个陌生人 , 在地上足足跪了20多分钟 , 还嘴对嘴帮男子进行人工呼吸 , 这份大爱和担当有几个人能做到?”与此同时 , 也有评论直言 , 针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造谣者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
“从这起事件目前的情况看来 , 无法看出造谣者的意图 , 因此尚无法确定是否应接受惩罚 。 但即将施行的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去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孟强表示 , 针对社会关注的“6万人次点赞”问题 , 不用过度解读 , 网络时代表达自由且信息不对称、碎片化 , “很多人不作深入的思考 , 仅凭个人的好恶作出点赞或其他表达行为 。 若限制过严 , 禁止凡是与事实不符的点赞 , 则每个人点赞前负有很重的审核义务 , 会损害人们的言论自由 , 表达自由 。 但如果网络平台或是报刊媒体存在失实报道 , 则可以要求平台或媒体采取措施更正或删除不实报道” 。
在支振锋看来 , 鼓励、褒奖见义勇为 , 在全社会形成一个鼓励见义勇为的好氛围是大家所期待的 。 但同时也要认识到网络空间的复杂性 , “偶尔有一点杂音 , 虽然不理想 , 但也是一个常见的状态” 。
“如果构成了造谣污蔑 , 可以去处置、惩罚 , 但构成造谣和污蔑的法律标准是比较严格的 , 需要严格区分 。 ”支振锋说 。
值得注意的是 , 此类事件并非首次发生 。 3月17日 , 动车D3563次列车上有乘客突发疾病 , 陈医生听到列车广播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 对旅客进行救治 , 使其转危为安 。 可在积极施救后 , 列车工作人员向其索要医师证 , 甚至还要其亲手写下情况说明 。 事件引发网友讨论后 , 南宁客运段官微致歉 , 承认工作人员处置不当 , 表示将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流程 。
针对此类在公共交通设施等地出现的见义勇为行为 , 《人民日报》曾刊文指出 , 一个社会道德水准的高低 , 与呵护善意的制度性保护息息相关 。 这样的制度性保护不应是“单声道”的 , 而应是由法治串联起来的“立体环绕式”的制度根系 。
支振锋认为 , 在此类高铁、机场等交通公共场所 , 针对急救可能出现的纠纷应有明确的制度预判 , 以防止出现病人处于危急状态而无人敢施救的局面:第一 , 机场车站的这种大型的公共设施 , 应设有常备的医疗人员或者是急救人员;第二 , 对于人员流动比较密集 , 人流比较大的公共空间 , 最好能配备一些基本的急救设备 , 如心脏除颤仪等;第三 , 红十字会、医疗卫生部门等可以招募志愿者 , 培训急救知识 , 使其急救知识既能自救也能救人;第四 , 对于没有专业急救人员的情况 , 为了救人应该给见义勇为者最大的宽容和空间 。
据孟强介绍 , 侵权责任法和即将施行的民法典都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 。 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及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大力倡导见义勇为
近日 , 两位见义勇为的医学院学生也得到了从学校到社会的全面认可和鼓励 。
8月23日晚间 , 成都中医药大学官微发布 , 学校拟于新生开学典礼授予两名同学校长特别奖 , 彰显仁爱成中医精神 , 也以此教育广大入学新生 。
8月24日上午 , 成都中医药大学眼科学院/附属银海眼科医院决定授予彭婕婷、陈家利同学大医精诚奖 , 以表彰她们医者仁心、救死扶伤的医学精神 。
8月25日 , 四川省教育厅研究 , 拟对彭婕婷、陈家利两名同学进行表彰 , 授予他们“四川省优秀大学毕业生”称号 。
8月26日 , 两名同学通过视频的方式 , 表达了对成都中医药大学眼科学院/附属银海眼科医院及社会各界支持与关怀的感谢 。
“目前 , 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在民法上得到了比较有效的保证 。 ”据孟强介绍 ,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这条规定原封不动地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所吸收 , 民法上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免除了后顾之忧 , 不用担心‘英雄流血又流泪’情况的发生” 。
对此 , 支振锋也认为 , 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及刑法里关于紧急避险的相关规定均对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 。 除见义勇为人员故意导致被救援人员的损失外 , 见义勇为者无须承担责任 , “从整体上看 , 我们有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保护见义勇为的法律框架” 。
不过 , 在不时发生见义勇为者遭遇各类困境的现状下 , 有人提出 , 要化解这样的困境 , 除了在道德上倡导见义勇为行为之外 , 也要明确风险承担机制 , 相关部门应明确相应紧急救治制度 , 进而推动救治过程更规范 。
“现代社会人们对于生命健康有更高的要求 , 在人流量比较密集的场所 , 应当尽到更好的安全保障义务 , 有一些应急方案、规章制度等 。 当出现有人昏倒或受伤的情况下 , 应有预案规范该如何反应 , 工作人员提供何种帮助等 。 要尽可能去提供必要的帮助 , 以及送医就诊的必要协助 , 尽量维护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 ”孟强说 。
“按照我们的侵权责任法 , 除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 , 原则上对见义勇为者是豁免责任的 。 ”支振锋认为 , 对于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导致的自身损失 , 也应有相关的保障机制 。 目前 , 部分省份出台了见义勇为保障条例 , 但全国性的法律目前还没有出现 , 因此需出台全国性的见义勇为保障法律 。
支振锋建议 , 亟须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见义勇为全国统一认定制度 , 构建权威、规范的见义勇为统一荣誉体系 , 以制度保障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 切实改进新时代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工作 , 大力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权益保障工作 。
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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