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停放|关于规范建成区机动车、非机动车文明停放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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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引导文明骑行、规范、有序停车,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晋宁建成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成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泊位或已划定的停车线内规范停放,严禁在主次干道、街巷支路车行道、人行道随意停放;严禁在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或停车线以外的区域随意停放。在允许停放的路段和场所,必须同向、整齐有序停放,同时保证车身全部在线内。
【 随意停放|关于规范建成区机动车、非机动车文明停放管理的通告】二、临街临路商家店面要严格按照“门前四包”要求,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门前四包”责任区范围内乱停乱放。对在“门前四包”责任区内随意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临街临路商家店面应当予以劝阻,引导客户、店员等机动车、非机动车驾乘人员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对在“门前四包”责任区内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临街临路商家店面应当组织人员及时进行规整。
三、对存在以下违规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为的,公安、城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或将违规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
1.未在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或已划定停车线内规范停放的;
2.在主次干道、街巷支路车行道、人行道随意停放的;
3.在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或停车线以外的区域随意停放的;
4.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允许停放的路段和场所,在停车泊位或停车线内未同向、整齐、有序停放,车身未全部在线内的。
四、从2020年9月1日起,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通行、不在规定地点停放、圈占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占用停车泊位堆放物品、改变停车功能、长期占用停车泊位等违法行为,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对阻挠、干扰公安、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通告规定,主动配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并积极维护道路停车秩序,自觉遵章守纪、文明出行、规范停车。
本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昆明市晋宁区城市管理局
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8月28日
主流声音 权威发布
审核:段正祥 方维林 排版:土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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