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重磅!正当防卫标准定了,“谁闹谁有理”行不通了,掌握这10个要点保护自己( 二 )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 。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 , 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 , 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 。 《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 , 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 。 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 , 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 , 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 ”实施特殊防卫 ,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不属于防卫过当 , 不负刑事责任 。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 。 《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 , 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 , 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
不分对错一味强调“人死为大”的观念
显然与法治原则不相符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回答采访人员问题时表示 , 实践中 , “人死为大”的观念在社会上仍然根深蒂固 。 电梯劝阻吸烟猝死、私自爬树摘杨梅坠亡等事件之所以会成为诉讼案件 , 明显是受到这一观念的影响;有的涉正当防卫案件在处理时之所以出现偏差甚至严重失当 , 也与此有关 。 这种不问是非、不分对错一味强调“人死为大”的观念显然与法治原则不相符 。 因此 , 《指导意见》首当其冲要求 , 必须把握立法精神 , 严格公正办案 , 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 。 目的是要捍卫法治精神 , 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
姜启波表示 , 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 , 蕴含着价值判断和事实认定问题 , 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准确认定 。 实践中 , 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出现较大偏差 , 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办案人员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事后评判 , 而没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特殊紧迫情境和紧张心理 。 这就势必导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 , 甚至脱离实际 。 因此 , 必须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 , 即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 , 设身处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 , 坚持综合判断原则 , 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 , 不能强人所难 , 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 。
正当防卫|重磅!正当防卫标准定了,“谁闹谁有理”行不通了,掌握这10个要点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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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 。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
要切实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姜启波表示 , 针对当前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适用“畏手畏脚”的现状 , 为正当防卫适当“松绑”、鼓励见义勇为、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是完全必要的 , 但也必须注意和强调 , “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 , 要切实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 把防卫过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 甚至把不具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 , 便是纵容逞凶斗狠 , 甚至滥用防卫权 , 导致社会不安宁 。
基于此 , 《指导意见》在强调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基础上 , 也从另一个方面强调要防止权利滥用 。 除了在“总体要求”方面强调要“准确把握界限 , 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 , 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以外 , 在诸多具体规则的设定方面 , 也注重体现上述精神 。
《指导意见》第七条强调:“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 , 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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