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民法|小李看“典” | 民法典新增必须判决离婚情形 避免离婚案陷入拉锯战

编者按
为进一步宣传民法典,弘扬新时代法治精神,引领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崇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今晚报联合主办、共同推出民法典宣传专栏——让民法典深入人心。该专栏以采访人员小李的视角,邀请本市各法院法官对读者普遍关心的民法典热点问题,以简洁通俗的语言深入浅出地讲解,向读者传递民法典的知识内涵和立法精神,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其中第四编“婚姻家庭编”中关于法院必须判决离婚的新增情形,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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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介绍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根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款为新增法院必须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这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避免了离婚案件“久调不判”,令“感情破裂”的抽象标准变得更加具有实操性,也降低了离婚诉讼双方的时间、经济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
举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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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化名)起诉张明(化名)离婚,起诉的时候双方因感情不和刚刚分居,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判决驳回李红的离婚请求。如果李红继续坚持诉讼离婚,又没有其他符合必须判决离婚的情形,只能适用“分居满两年”的条件,整个离婚诉讼周期花费两年左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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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新增的条款,对李红的离婚诉讼案件来说,缩短了诉讼周期,在法院判决驳回李红离婚诉讼请求后,只要李红再和张明分居满一年,李红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会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 共和国民法|小李看“典” | 民法典新增必须判决离婚情形 避免离婚案陷入拉锯战】对于离婚诉讼案件来说,其本身的人身、财产双重属性,使得法院在审理时一直坚持“调解优先”“慎重处理”的原则,如果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法院一般不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离婚诉讼双方往往陷入时间上的拉锯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必须判决离婚的情形,对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了更加详实的法律依据。
【来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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