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法院|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涉恶罚金执行案件

为坚决打好打赢收官战、决胜战 , 确保如期实现“六清”行动工作目标 , 漯河(漯河新闻网)市各级法院按下扫黑除恶审判执行“快进键” 。 近日 , 召陵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涉恶案件的罚金 , 有效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 。
刘某涉恶一案判决后 , 因被告人刘某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罚金2万元 , 该案罚金刑部分被移送召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 。 经网络查询该院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既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 也无公积金、不动产等信息 。
因刘某在监狱服刑 , 召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到刘某所服刑监狱对其进行调查询问 , 告知其尽快履行应尽义务 , 刘某也没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
后召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裴心睿、张志男多次到刘某所在村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 发现刘某名下有土地征收款 , 这笔款项已经被刘某的儿子刘某某领取 。 发现线索后执行干警和召陵区扫黑除恶联系人一起找到刘某某 , 对其讲道理、说政策 , 经过多次的沟通劝说 , 刘某某同意退回土地征收款 , 替刘某缴纳了罚金 , 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 (杨昆龙)
【法官普法】
罚金是我国刑事处罚的措施之一 , 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的 , 犯罪分子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罚金 , 如果不交纳的 , 人民法院会强制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 。 那么积极缴纳罚金有哪些影响?行为人涉嫌触犯的罪名涉及罚金刑的 , 在整个诉讼程序中都可认罪认罚 , 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积极缴纳罚金 , 可依法从轻处罚 。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 期满不缴纳的 , 强制缴纳 。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 ,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 , 应当随时追缴 。
【区人民法院|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涉恶罚金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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