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两高一部: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遭侵害,还击行为应认定为防卫

9月3日 , 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 ,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 《指导意见》明确 , 要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 , 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 , 容易混淆 。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 , 实践中 , 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 , 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 , 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 , 应当加以纠正 。
姜启波说 , 《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 , 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进行综合判断 , 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 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 , 《指导意见》中明确 , 要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 , 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
《指导意见》对两类情形的认定进行了列举式阐述 , 分别是:因琐事发生争执 , 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 , 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 , 或者一方先动手 , 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 , 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
【法制|两高一部: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遭侵害,还击行为应认定为防卫】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 , 冲突结束后 , 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 , 对方还击 , 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 , 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 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 , 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
此外 , 《指导意见》还提到 , 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 , 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 , 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 , 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 , 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法制|两高一部: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遭侵害,还击行为应认定为防卫】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赵倩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刘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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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两高一部: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遭侵害,还击行为应认定为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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