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以家人之名》中的这些剧情,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最近一部讲述两爸三娃的
温暖治愈系亲情剧
《以家人之名》圈粉无数
不是父子胜似父子
不是兄妹胜似兄妹的真情流露
让人看的眼泪哗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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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灵精怪的妹妹李尖尖
高冷帅气的大哥凌霄
【民法典|《以家人之名》中的这些剧情,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贴心懂事的小哥贺子秋
三位小主长大后
【民法典|《以家人之名》中的这些剧情,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麻烦事
今天就和小编一起来看剧学法
用法律帮助小主们解决难题
凌霄“凭什么”要照顾妈妈?
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要以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吗?
《以家人之名》中 , 凌霄妈妈陈婷将女儿的死归责于亲儿子 , 与凌霄爸爸离婚、抛弃凌霄 , 十多年后陈婷突然出现要与凌霄恢复母子情 , 却横遭车祸瘫痪在床 , 刚刚成年的凌霄被迫去新加坡看护妈妈 。 九年后 , 凌霄决意回国 , 却遭到母亲激烈反对 , 甚至为防止他与尖尖联系摔坏了他的手机 。 面对幼年就抛下自己的母亲 , 成年的凌霄真的只能牺牲自我来陪伴母亲吗?我们来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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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 ,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
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 ,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 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 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 ,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 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 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
法官说法
赡养是因血缘、婚姻或其他拟制法律关系所派生出来的法定权利义务 , 指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应履行供养和照料的义务 。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是等价有偿的关系 , 一般来说 , 无论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 , 成年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 , 除非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 。
剧中陈婷虽然在凌霄幼时未尽到抚养义务 , 但陈婷出车祸后 , 凌霄作为没有收入来源的大学生 , 凌霄通过在母亲身边照顾、加强情感的交流履行了自己的赡养义务 。 如今成年的凌霄有权选择自己的人生 , 他可以通过支付赡养费、经常探望的方式来履行赡养义务 。 母亲不得以赡养自己的理由 , 绑架孩子的人生 。
“袭胸”事件闹乌龙 ,
小哥子秋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呢?
出国九年未归的子秋为了给家人惊喜 , 一直没有露面 。 《以家人之名》第十三集中 , 贺子秋偷偷去展会 , 一把抱住将要摔倒的尖尖 , 不料抱错了部位把尖尖的胸当成肚子像小时候那样捏了两下 , 尖尖不知道是子秋 , 以为是性骚扰立刻报警 。 闹到派出所才发现就是小哥子秋 。 那么 , 子秋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呢?我们来看看性骚扰是如何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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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 , 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 , 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 , 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
法官说法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 , 构成性骚扰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实施了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二是对特定的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三是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 , 实施的这种行为受害人不接受或是明确拒绝 。
剧中子秋虽然实施了让尖尖非常抵触的行为 , 但并非构成性骚扰 。 子秋主观上并非故意实施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 , 而是为了救起要摔倒的尖尖 , 袭胸是无意碰触 , 更因错误的认识 , 才捏了妹妹的“肚子” 。
房东“一房两租” ,
房东与凌霄、子秋分别签订的
房屋租赁合同都有效吗?
凌霄该如何维权?
《以家人之名》第14集中 , 两个哥哥为了增进与尖尖的感情 , 不知情的两人纷纷抢租妹妹对门 , 房东先以三千元价格租给大哥 , 后与小哥串通 , 又以4000元价格将房屋出租 , 得知真相后 , 兄弟俩决定找房东算账 , 并在第16集中 , 借齐明月采访人员身份相助 , 成功要回4000元 。 房东迫于害怕齐明月采访人员的身份 , 曝光他“一房两租”的行为 , 最终将4000元予以返还 。 其实 , 即便不利用媒体的力量 , 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 , 照样可以保护他们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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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 应当折价补偿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 ,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法官说法
剧中 , 房东与凌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先 , 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合法有效 。 凌霄依约交纳定金 , 房东未依约交房并要求解除合同 , 构成违约 , 凌霄有权要求房东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房东为了多收租金 , 子秋为了租住房屋 , 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 并谎称房东亲戚要来居住 , 房东要求与凌霄解除租赁关系 , 损害凌霄的利益 , 属于无效法律行为 。 子秋交纳的房屋租金 , 房东应当予以返还 。
凌霄、子秋能够
干涉李尖尖的婚恋自由吗?
《以家人之名》第十六集中 , 凌霄、子秋得知李尖尖网恋有了男朋友 , 内心可谓五味杂陈 , 第十七集中 , 李尖尖独自一人与网恋男友奔现 , 两位哥哥心急如焚 , 在到处寻找后 , 甚至到凌爸处报警 , 这才发现李尖尖带男友在李爸面馆吃饭 。 之后 , 两位“妹控” , 搅黄了妹妹约会 , 更是逼妹妹分手 。 李尖尖忍无可忍说出两个哥哥不是自己亲哥哥 , 不让他们干涉她的人生 。 跟谁在一起自己说了算 , 既使是亲哥哥 , 也没有权利干涉 。 在民法典中 , 婚姻自由明确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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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 ,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
民法典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 ,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
法官说法
无论李尖尖选择和谁谈恋爱 , 和谁结婚 , 是本人的权利 , 无论是爸爸还是哥哥 , 任何人均无权干涉 , 当然结婚前提是不违背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 。 让我们共同期待李尖尖最终找到真爱 。
来源:中国警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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