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却在之后起诉的案件,利息的计算
案情如下(阅读本文大约需要3-5分钟):张某在2019年7月9日从李某处借款100万元用于投资养猪场,当日出具《借条》约定:借期6个月,利息为月息2分。同时二人签订一份《买卖协议》约定:张某用自己的一辆奥迪A6车和房子作为抵押,张某若到期不能归还则需要无条件将车辆和房子过户给李某,用以抵账。同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张某100万元。张某一直每月清一次利息,每月利息20000元。2020年6月,张某共支付利息22万元,但因为生意亏损,无力继续偿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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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定|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却在之后起诉的案件,利息的计算】一、起诉思路
本案中,有些债权人会比较贪心,试图将别人的车和房子“变成”自己的,因未至起诉时李某已经收不回22万,只有78万未收回。而成色不错的奥迪A6+一套房产,无论如何都会比78万多。所以,有些债权人在不舍得花律师费的前提下可能会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按照《买卖协议》履行房子和车过户的义务,最终达到“抵债”的目的。但这种思路恰恰是错的,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人民法院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去审理,而非“买卖关系”去审理。《买卖协议》的约定本质是无效的,因为在借债成立时约定:不还钱东西归债权人的约定是无效的。其依据是《物权法》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规定。
正确的起诉思路应当是:1、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2、要求张某偿还本金;3、要求张某承担从2020年6月9日起至还清日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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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息如何计算。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大修改亮点在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那么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利息法院会如何计算?是按照月息2%的约定计算吗?原先按照2%的月息支付的利息能否要求归还?
1、利息按照多少计算的问题。李某起诉时在2020年8月20之后,所以这笔借款的利息只能适用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计算,即李某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来计算。也就是说2020年8月起诉就按照2020年8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9月起诉的就按照9月的计算。
2、张某按照2%的利息已经支付的22万能否将超出的利息部分要求归还?
不能。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原则,张某支付李某22万利息的行为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司法解释之前,双方的约定并不违背当时生效的司法解释。2%的利息是当时颁布施行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合法利息。
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2条、24条、26条、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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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律以2020年8月20日为时间节点,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采用的一刀切的方式。只要是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统一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只是2019年8月20日之前借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的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借款统一按照借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而对于新规实行以前只要没有超出当时法律规定的利息的(36%),已经归还的利息部分也不支持返还。
同时,法律要求我们在起诉时说“真话”,作真实的陈述。借贷就是借贷,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偏要说成买卖,最终的代价是需要自己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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